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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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單位面積種植數量超過各該種類單位面積栽培限量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補償。

八、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徵收土地之農作改良物種植或移植時間之認定有 ... 目前線上:895人,瀏覽人次:710682485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本基準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農作改良物,包括果樹、茶樹、竹類、觀賞花木、造林木 及其他各種農作物。

三、各種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算方法如下: (一)果樹、茶樹及竹類: 1.依生長或結果習性,分類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 單位面積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

2.樹苗密植,難以點數者,一律按面積核算補償費。

(二)觀賞花木: 1.椰子類、柏木類、喬木類、灌木類、蔓藤類及整形樹等類別, 各以高度或徑寬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單位面積 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

但樹苗密植難以點數者,一律按面積核 算。

2.草本觀賞花卉,以單位面積價額核算補償費。

3.觀賞花木於徵收公告前一年內移植者,視同特小級計算補償; 於徵收公告前一年至二年內移植者,視同次小級計算補償。

(三)造林木: 1.無利用價值者,按照造林費計算。

其造林費標準,以查估當時 當地林業主管機關所公布最新單價為準。

2.有利用價值者,按照山價查定,並依查估時該木材市價減去必 要之生產(伐木及搬運)費用個案處理。

(四)其他各種農作改良物:以單位面積收穫價值核算補償費。

前項各種農作改良物之種類、等級、數量、種植面積、規格及補償單 價,如附表。

附表 四、遇有兼種情形,先以價格最優惠之農作改良物實際栽植總數,計算其 所必須之種植面積後,再以兼種總面積減去該種植面積,如有剩餘面 積,再依規定計算次等單價農作改良物之數量核計補償,其超過部分 不予補償。

五、關於農作改良物年生之計算,凡播種後未經移植繼續生長者,自播種 時起算之;播種後經正常性移植者,應從移植於被徵收之土地時起算 之。

六、農作改良物之種類顯與正常種植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不予補償。

七、農作改良物之數量,除本基準另有規定外,以實地查估為準。

但單位 面積種植數量超過各該種類單位面積栽培限量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補 償。

八、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徵收土地之農作改良物種植或移植時間之 認定有疑義者,應由所有權人附切結書,切結該作物開始種植或移植 於被徵收土地之確實時間。

九、凡經徵收補償完竣之農作改良物,其所有權歸屬需用土地人。

十、遇有特殊栽植情形、類別、品種規格之農作改良物,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得依當地之情形核實查估,辦理補償。

其有認定之困難或產生 糾紛時,得委託具有公信力之專業機構查估,並提請地價及標準地價 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委託之查估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十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據本基準並參酌當地實際狀況及農林主 管機關公告之最新資料,自行訂定該直轄市或縣(市)辦理農作改 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之依據,提交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之,如新增或修改作物項目者,並應敘明理由及將各項農作改良物 查估計算方法明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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