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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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 立契約人:定作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攬人:. (以下簡稱乙方). 一.承攬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承攬工作內容:. 三.承攬工作地點:.
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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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承攬契約的定義,在我國《民法》第490條第1項有規定,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承攬人為定作人施以勞務,造成一定的結果,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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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節承攬(民法§490 - 514條) 民法§490的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我們舉兩位外送員的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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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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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攬契約: ...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參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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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