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19-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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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貨於我國港口轉口至他國,申請人申請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後始准辦理,並檢具下列資料申辦。

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經濟部>國際貿易目 第19條 外貨於我國港口轉口至他國,申請人申請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後始准辦理,並檢具下列資料申辦。

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一、申請書。

二、海關之轉運准單。

三、原輸出國產地證明書。

四、其他經貿易局專案許可之相關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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