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會家畜保險再保險佣金率及計分調整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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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承保農會年度再保佣金率,依損失率為計算標準。

· 二、損失率計算標準依去年度一月至六月及前年度七月至十二月理賠金額佔保費收入金額之百分比為計算 ... 目前線上:809人,瀏覽人次:703480778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各級會家畜保險再保險佣金率及計分調整標準表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各承保農會年度再保佣金率,依損失率為計算標準。

其標準如下: (一)損失率百分之七十五(小數點以下捨去)以下者,再保佣金率為 再保費百分之二十五。

(二)損失率百分之七十五至一百(小數點以下捨去)者,再保佣金率 為再保費百分之二十。

(三)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一百(小數點以下捨去)者,再保佣金率為再 保費百分之十五。

損失率之計算方式為理賠金額佔保費收入金額之百分比。

二、損失率計算標準依去年度一月至六月及前年度七月至十二月理賠金額 佔保費收入金額之百分比為計算基礎。

三、本計算標準適用運輸死亡保險及死亡保險。

四、本計算標準得依業務需要適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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