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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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條例. 第二條(公文程式之種類)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 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 ...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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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銓敘部94.10.27.部法二字第0942547535號
中央法規
公文程式條例
第二條(公文程式之種類)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
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六、其他公文。
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六條(年終考績之等級)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三條考績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
議事項。
二、本法或其他法規明定應交考績委員會核議事項。
三、本機關首長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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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文書處理 - 行政院
十六、 公文製作一般原則如下:. (一) 文字使用應儘量明白曉暢,詞意清晰,以達到公文程式條例 ... 各機關處理機密文書,除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與其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