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公文程式條例. 第二條(公文程式之種類)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 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 ...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解釋令函 規範基礎 解釋令函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94.10.27.部法二字第0942547535號 中央法規 公文程式條例 第二條(公文程式之種類)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 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六、其他公文。

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六條(年終考績之等級)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三條考績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 議事項。

二、本法或其他法規明定應交考績委員會核議事項。

三、本機關首長交議事項。

::: 本月造訪人次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