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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國有財產法第28條規定,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所稱處分,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係指出售、交換、贈與或設定他項權利,並未涵括各級政府 ...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關於我們主管簡介沿革職掌組織編制本司北部辦公室位置圖本司中部辦公室位置圖地政事務所轄區示意圖地政機關通訊錄重大政策制定完善土地政策完備土地管理機制落實資訊公開透明持續創新便民服務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線上查詢下載專區資訊查詢政府資訊公開地政相關系統查詢長度及面積換算地政活動紀實地
延伸文章資訊
- 1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 植根法律網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行政院臺八十九財字第3248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5條、第19條、第22條、第25條、第26條、2 9條~第32 ...
- 2國有公用財產管理及被占用處理暨活化運用法規與實務
不違背原定用途,係指管理機關依計畫及規定用途使用中,兼由他人使用。 國產法施行細則第25條. 不得處分或擅為收益.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使用原則(3/ ...
- 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撥用土地因受撥機關改組或裁併,須移由接替機關接管使用時,應先洽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分支機構查核層報財政部備查。 第 三 節 非公用財產之借用 第 39 條依本法 ...
- 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 - 臺北市首座
二、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 符合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 在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下,得依財政部訂頒 ...
- 5法規命令-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 國有財產署-便民服務業務網
公用財產主管機關將公務用、公共用財產,在原規定使用範圍內變更用途或將各該種財產交換使用時,或因使用單位改組或裁併須移由接替單位接管使用時,應通知財政部。 第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