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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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條撥用土地因受撥機關改組或裁併,須移由接替機關接管使用時,應先洽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分支機構查核層報財政部備查。

第 三 節 非公用財產之借用 第 39 條依本法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英 公發布日: 民國59年03月27日 修正日期: 民國99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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