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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節目屬連續劇類、非動畫之兒童少年節目類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完成製作,並應首次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經本局審核通過之完成帶至少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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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局視(輔)字第10630007011號
訂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
局 長 徐宜君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
一、目的
為培育電視內容產業人才、鼓勵內容創作者從自身的文化土壤中,開發新穎的故事題材和多元的戲劇類型,並針對口味多樣的不同市場和未來觀眾進行新的嘗試與開發,以贏得臺灣觀眾普遍共鳴為目標。
本案政策同時為「投資/補助雙軌制」之前導,以引領影視產業製作升級,在獲得獎補助之優秀作品中,進一步發掘具高度市場性及海外行銷潛力之戲劇案,優先媒合民間資金投資,以提升製作規格、活絡我國電視在國際市場的商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
(一)
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勵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
因違反前款以外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
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給付本局。
(四)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五)
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三、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電視節目(以下簡稱節目)應具條件
(一)
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規定,節目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二)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企畫,經本局核定公告獲補助。
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於簽約後放棄製作,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前開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無溢領補助金情形,該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仍得以同一節目製作企畫申請補助。
(三)節目特色
1、應符合本要點訂定之目的,具創意性、呈現臺灣多元、多樣人文、社會等內涵及景觀,並富市場性、海外行銷潛力及國際商業競爭力。
2、節目題材及類型屬時代歷史、職人商戰、犯罪刑偵、懸疑推理、動作科幻、政治權謀、家庭倫理、都會愛情等。
3、應對產業之提升及人才培育有助益。
(四)
節目類型及長度
1、連續劇類:每集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以上,且全劇應為十二小時以上,四十小時以下。
2、電視電影類:全案長度應為七十五分鐘以上。
3、非動畫之兒童少年節目類:每集長度應為二十四分鐘以上,全案不得少於五小時。
(五)
工作團隊
1、節目之製作人、導演(播)、編劇、主角、配角、主持人,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節目之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美術設計、特效、動畫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3、節目屬非動畫之兒童少年節目類者,申請者應聘二名以上與節目內容領域相關之學者專家擔任諮詢顧問。
(六)
節目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申請補助之節目各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
(七)節目視訊及音訊格式
視訊輸出格式應為1920
x1080/60i廣播級HD(含以上)規格,TC應設定為drop
frametimecode廣播級格式(59.94i);音訊格式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1/2軌立體聲,3/4軌相同立體聲。
2、5.1聲道環繞音效:1/2軌立體聲,3/4軌杜比E編碼。
(八)
節目不得全程在國外(含大陸地區)取景及拍攝。
節目屬連續劇類者,其在國內拍攝之場景,應達獲補助電視節目總長度二分之一以上,並應有主角呈現。
(九)節目之後製作(指剪輯、錄音、特效、音效及其他後製工作)應於國內完成。
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十)節目製作及首次公開露出期程、平臺、時段
1、節目屬連續劇類、非動畫之兒童少年節目類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完成製作,並應首次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經本局審核通過之完成帶至少一集。
但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節目屬電視電影類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完成製作,並應首次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完畢。
但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前二目所稱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係指節目各集之首次公開露出,應以在國內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首次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方式為之,並得同步於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傳輸;前目所稱公開上映,係指節目各集之首次公開露出,應以在國內電影片映演場所作首次公開上映之方式為之,且首次公開上映前,該節目應不得於國內外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4、節目屬連續劇類者,其節目各集之首次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應於十八時至二十四時時段為之。
5、節目於補助契約簽約日前已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者,亦應符合前四目規定。
(十一)
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節目,為首次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核通過之完成帶一致。
(十二)
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節目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該出資者之出資金額得包括政府補助金)。
(十三)
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之節目;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十四)
節目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
(十五)
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四、補助金額度及範圍
(一)
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該補助案企畫書所載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
(二)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除應符合前款規定外,並以下列金額為上限:
1、連續劇類:音訊格式為1/2軌立體聲,3/4軌相同立體聲之獲補助案,每小時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音訊格式為5.1聲道環繞音效之獲補助案,每小時以新臺幣二百一十萬元為上限。
2、電視電影類:音訊格式為1/2軌立體聲,3/4軌相同立體聲之獲補助案,全案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音訊格式為5.1聲道環繞音效之獲補助案,全案以新臺幣五百二十萬元為上限。
3、非動畫之兒童少年節目類:音訊格式為1/2軌立體聲,3/4軌相同立體聲之獲補助案,全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音訊格式為5.1聲道環繞音效之獲補助案,全案以新臺幣三百二十萬元為上限。
(三)
數位視覺特效補助:連續劇類及電視電影類申請案運用數位視覺特效技術製作者,得另申請本款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附數位視覺特效製作項目成本金額百分之四十九。
(四)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與節目製作相關之項目。
但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節目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節目製作總成本應不含節目行銷費用。
五、申請案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十份及pdf檔資料光碟一片,以A4橫書雙頁繕寫,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資料,依序於頁面左側膠裝成冊,其封面顯著處應標示「一百零六年度電視節目-○○○製作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且內頁應編寫目錄:
(一)
申請者
1、基本資料。
2、申請者屬電視事業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申請者屬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
3、申請者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
前開證明、章程之業務項目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之文意。
4、最近三年製作之電視節目簡介、收視成效及海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情形,最近三年獲政府補助或委託製作之電視節目簡介、執行進度及製播績效(以上應區分高畫質及非高畫質節目分別臚列說明)。
無則免附,但應載明。
5、最近三年參加金鐘獎、金馬獎及其他國內或國際影視競賽之紀錄。
無則免附,但應載明。
6、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稅報表,一百零五年度報表得以暫結報表代替);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7、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設立未滿二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8、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
9、曾提供我國在校學生參與製作或實習,或曾舉辦編、演、製等電視人才訓練課程、講座,或曾將場景於節目製拍以外時間,開放公眾參訪等加值利用事蹟之說明,並應檢附證明文件。
無則免附,但應載明。
(二)
節目製作企畫
1、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規劃:
(1)
節目名稱、發音語言。
(2)
節目類型。
(3)
節目總集數、每集節目長度及全劇(案)總長度。
(4)
連續劇類應檢附故事大綱、分集大綱、人物介紹及五集劇本。
(5)
電視電影類應檢附故事大綱及劇本。
(6)
非動畫之兒童少年節目類應檢附劇本大綱及三集以上之劇本;全案未滿三集者,依其實際集數檢附。
(7)
應載明劇本、故事大綱、分場大綱、人物介紹係自創或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如係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者,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文件。
(8)
申請補助節目於申請截止日前已開拍者,應檢附該節目至少一集之完成帶或粗剪帶;無完成帶或粗剪帶者,應檢附該節目三至五分鐘樣帶或片花;節目於申請截止日前尚未開拍或已開拍但未有足夠內容者,應檢附十分鐘以上之導演過往作品剪輯。
完成帶、粗剪帶、樣帶、片花及導演過往作品剪輯均應含對白,且應錄製於影音檔案為mpeg.格式或完整可播放之DVD格式之DVD光碟。
(9)
節目視訊及音訊規格說明,應載明視訊輸出格式、音訊格式及(預定)使用攝影機之攝影鏡頭、品牌、型號(可多重列舉)。
(10)
數位視覺特效製作計畫:申請數位視覺特效補助者,應說明節目應用數位視覺特效之理由及規劃,及預計使用之特效技術、設備。
(11)
節目製作期間規劃:應載明籌備、拍攝(含地點)、粗剪、後製(含地點,其非於國內完成者,應敘明理由並附證明)、完成各階段起訖時間。
(12)
節目首次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之規劃(包含播送之電視頻道、電影片映演場所、期間及時段)及於網路、新媒體公開傳輸之規劃(應載明公開傳輸之平臺、期間及時段。
無則免填,但應載明。
)。
節目於申請日前已首次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者,應另出具首次公開播送/公開傳輸頻道經營者或首次公開上映之國內電影片映演業開立之證明(應包含節目之名稱、播送/傳輸﹝上映﹞之頻道﹝映演場所名稱﹞、地址、期間及時段)。
2、工作團隊說明:應檢附製作人、導演(播)、編劇、主角、配角、主持人、節目內容諮詢顧問及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美術設計、特效、動畫等職務者)之名單、經歷簡述、合作意向書及國籍證明(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屬外籍人士者,應檢附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證明文件影本)。
3、預估製作經費說明:節目總經費預估明細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預估製作經費應不含節目行銷費用。
(三)
節目資金說明
1、應載明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自資製作者,應檢附資金來源規劃及相關證明文件;資金來源如有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項目、金額及占節目製作總支出之比率;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並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3、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
(1)
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
非由前開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補助之證明文件。
(2)
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姓名)、國別、個別出資之金額、比率及形式之說明,並應檢附申請者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資金來源如有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項目、金額及占節目製作總支出之比率;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之出資形式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3)
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4)
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者,申請者應承諾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義務之證明文件。
但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
節目具國際競爭力之說明(例如:因製作規格、配樂及音效設計、特效運用、燈光、美術設計等項目之提升,致節目更具國際競爭力)。
(五)節目對產業提升助益之說明。
(六)節目行銷企畫說明
1、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2、節目具海外行銷潛力之說明。
3、國內外行銷策略、作為(包括但不限於電視、網路或數位載具等新媒體或平臺行銷)與預估成效(如收視率、接觸人次等)、推廣總目標及異業結盟。
4、預估相關著作財產權交易收益。
5、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分析。
6、預估回收金額及時程。
(七)
節目回饋計畫
請詳列申請案製播期間及製播後之產學合作方案(提供實習之職務及名額)、預計晉用之職缺及名額,及晉用新興人才之說明。
(八)切結書。
(九)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字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六、申請期間、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
申請期間及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遞送方式
1、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戳為憑。
違反者,不予受理。
2、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章戳為憑。
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
同一節目僅得選擇一節目類型報名。
申請者如違反上述規定,本局得指定期限要求申請者作成書面之撤案意思表示。
屆期申請人拒絕或未為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所有申請案均應不予受理。
(四)
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節目製作補助案」及申請補助之節目類型。
申請案不論受理、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評選及審核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
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請補助之節目不符第三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合前點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應不予受理。
企畫書(含中文譯本)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影視製作、傳播、行銷、資通訊或其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六人至十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
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4、評選委員於評選及審議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審核相關事項保密,且同意於本局公告獲補助名單之後,得由本局依公務使用之必要,公開評選小組委員名單。
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選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
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企畫書(節目)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四)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依第五款評選項目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
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
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審核獲補助者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件,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核獲補助者申請第一期以外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
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五)
評選項目說明
1、節目規劃之創意性、多元性、內容紮實度。
2、節目之可行性、市場性、海外行銷潛力、行銷企畫、回饋計畫、國際商業競爭力及對產業提升之助益。
3、申請者及工作團隊電視節目製播績效及執行能力(含高畫質電視節目製播績效及執行能力)。
4、資金說明及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六)
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刪減,應由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
(七)本局得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聘請財務會計專家就申請案企畫書有關財務資料審查並提供意見,且將前開意見周知評選委員,供評選參考。
財務會計專家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財務會計專家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八、簽約
(一)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補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二)獲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企畫書所載製作期程為一年以上者,獲補助者應於簽約前於銀行開設專戶作為補助金匯撥之用,且獲補助者應將本局匯入該專戶之補助金,專款專用於獲補助節目製作相關項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企畫書所載製作期程未滿一年,於簽約後經本局同意展延致製作期程為一年以上者。
2、節目於簽約前已開拍,且製作支出金額已逾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總成本扣除本局補助金額上限,經會計師簽證證明,且經本局審核通過者。
九、補助金核撥、支出憑證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
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實際補助金依補助契約規定核算。
(二)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獲補助者應將各期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與各期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均列入工作執行報告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之節目總經費收支明細表。
節目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報告書中應註明獲補助者之出資總金額、比率,且會計師應無保留意見;依前點第二款規定開設專戶者,報告書中應註明獲補助者確實將補助金專款專用於節目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以外之節目製作相關項目)。
(四)
獲補助者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五)獲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
除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經費、連續劇類及電視電影類節目企畫書所載故事大綱之主軸不得變更外,其餘所載涉及第五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
獲補助節目屬連續劇類者,得於全劇總長度未減少之前提下,申請總集數變更。
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及契約執行;除本款及第二款另有規定外,變更以三次為限。
下列變更事項不計入變更次數:
1、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十二小目之變更。
2、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
依前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並須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
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來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佐證資料是否充分及合理,准駁其展延之申請,展延之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個月。
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期限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附具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展延,不計入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
(三)前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審核、撥付。
(二)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企畫,完成節目之製作,且節目之製作及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應符合第三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
但本局同意製播期限展延者,不受第三點第十款第一目規定之限制。
(三)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
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
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節目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六)
節目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七)
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受本局監督。
有前開情形者,獲補助者於申請各期補助金審核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八)
節目、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
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將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或影片定格畫面或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體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並將完整填列之節目「影音內容描述(Metadata)規格書」(規格書格式由本局訂定)交付本局。
獲補助者(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前項數位影音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獲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項之利用,並於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局。
(十)
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委託之第三人,得將企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一部重製、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之書面正本一份(獲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前開授權書應由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作成)。
(十一)
節目各集片尾應明示該節目獲本局補助之文意。
但補助契約簽訂前已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者,不在此限。
(十二)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以下資料,永久供本局及本局委託之第三人,就節目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估、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
1、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名義)。
2、獲補助節目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播送、傳輸之成果,包括各播送、傳輸之頻道、平臺、播送(傳輸)期間、平均收視率、累積收看人口數或點擊率、首次公開播送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較。
4、異業合作、廣告效益評估、商業置入或冠名贊助。
5、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三)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四)
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電視節目工作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份、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
(十五)
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
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十六)
獲補助節目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電視節目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電視節目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但第三款、第四款或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至第八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違反前點第二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
違反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事由,屬第三點第十款第一目所定「應首次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經本局審核通過之完成帶至少一集」之要件(即該集未經本局審核通過即公開播送/公開傳輸)者,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所載補助金上限百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
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五)
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六)
違反前點第十一款前段規定,獲補助者應依每集新臺幣三萬元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並依本局指定期間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則依第二款本文規定辦理。
前開溢領之補助金及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
違反前點第十二款規定,經本局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獲補助者應按次依補助契約所載補助金上限百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
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
違反前點第十三款或第十四款規定,獲補助者應按次依補助契約所載補助金上限百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
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
違反前點第十五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
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
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六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一)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節目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十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及違反之處置
(一)
申請者應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且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
違反者,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案。
(二)
申請案聯絡人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申請者所提供之申請案聯絡人個人資料,且同意本局於申請期間及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違反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三)
申請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
但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本局得拒絕之。
(四)
申請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四、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契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獲補助者並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補償或賠償。
十五、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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