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非醫用櫃型X光設備執照申請須知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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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距X光設備四週任何可接近之表面五公分處,測得之洩漏輻射每小 時不得超過○.二五毫侖琴。

· 二. 所有門扉應裝有至少兩個安全連鎖。

· 三. X光設備上應有輻線警示標誌。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非醫用櫃型X光設備執照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77年02月09日 廢止日期: 民國100年05月06日 發文字號: 會輻字第1000006897號令 法規體系: 輻射防護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壹.本須知所提櫃型X光設備係指可供檢查物品,例和電子零件、郵包或   行李等裝置。

貳.申請人應檢附輸入(轉讓)申請書及非醫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執照   申請書。

參.本項設備須由領有本會核發之操作執照者負責操作。

肆.申請人應備置輻射偵檢儀器,定期實施作業場所輻射偵測,並作紀錄   ;輻射偵檢儀器並應每年校正一次。

伍.X光設備相關工作人員應接受輻射防護訓練。

陸.櫃型X光設備之輻射防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X光設備四週任何可接近之表面五公分處,測得之洩漏輻射每小     時不得超過○.二五毫侖琴。

 二.所有門扉應裝有至少兩個安全連鎖。

  三.X光設備上應有輻線警示標誌。

  四.當X射線產生時,X光設備上應有「X射線照射中」紅色警示文字     顯示。

柒.X光設備安裝完竣後,安裝廠商應依本會所訂之安裝測試報告逐項測   試並作成紀錄後,送本會審查。

執行測試者須係經本會認可之輻射防   護人員。

捌.申請人應訂定X光設備安全作業程序,並依原製造廠輻射防護手冊擬   訂工作守則張貼於控制面板處。

玖.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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