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非醫用櫃型X光設備執照申請須知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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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距X光設備四週任何可接近之表面五公分處,測得之洩漏輻射每小 時不得超過○.二五毫侖琴。
· 二. 所有門扉應裝有至少兩個安全連鎖。
· 三. X光設備上應有輻線警示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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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非醫用櫃型X光設備執照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77年02月09日
廢止日期:
民國100年05月06日
發文字號:
會輻字第1000006897號令
法規體系:
輻射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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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壹.本須知所提櫃型X光設備係指可供檢查物品,例和電子零件、郵包或 行李等裝置。
貳.申請人應檢附輸入(轉讓)申請書及非醫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執照 申請書。
參.本項設備須由領有本會核發之操作執照者負責操作。
肆.申請人應備置輻射偵檢儀器,定期實施作業場所輻射偵測,並作紀錄 ;輻射偵檢儀器並應每年校正一次。
伍.X光設備相關工作人員應接受輻射防護訓練。
陸.櫃型X光設備之輻射防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X光設備四週任何可接近之表面五公分處,測得之洩漏輻射每小 時不得超過○.二五毫侖琴。
二.所有門扉應裝有至少兩個安全連鎖。
三.X光設備上應有輻線警示標誌。
四.當X射線產生時,X光設備上應有「X射線照射中」紅色警示文字 顯示。
柒.X光設備安裝完竣後,安裝廠商應依本會所訂之安裝測試報告逐項測 試並作成紀錄後,送本會審查。
執行測試者須係經本會認可之輻射防 護人員。
捌.申請人應訂定X光設備安全作業程序,並依原製造廠輻射防護手冊擬 訂工作守則張貼於控制面板處。
玖.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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