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741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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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第740 條.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741條 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民法 (民國110年01月20日)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216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第739條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第740條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第1169條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破產法 (民國107年06月13日) 第38條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務人所有之權利,不因和解而受影響。

票據法 (民國76年06月29日) EN 第58條 匯票之債務,得由保證人保證之。

前項保證人,除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均得為之。

第61條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

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 (民國110年12月29日) EN 第16條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海商法 (民國98年07月08日) EN 第118條 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經犧牲者,除已報明船長者外,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

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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