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27-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27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延伸文章資訊
- 1勞動名詞大對決!四種類型教你看懂勞動契約
有關承攬關係與僱傭關係的界定,當然不是一兩篇文章就能講完的,有些案例甚至需要大法官解釋(參照釋字第740號)才能定義到底勞資雙方是不是約定為 ...
- 2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故承攬人必須具備「雇主之性質」即(1) 不受他人所約束; (2) 有獨立營運之自主 ... 三)共同作業係指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 ...
- 3想請問事業單位與雇主之間的差別- - 1111社群討論區- 工作、職場
<請問這句是指,事業單位或承攬人對職災勞工有請求權的意思嗎? ... 是事業單位、B是承攬者、C是再承攬者、丁是自營作業者(甲的雇主是A、乙的雇主 ...
- 4承攬之意義與區分
勞工安全衛生法與勞動基準法中並無承攬之定義,僅民法490條有其規定,即:「承攬乃 ... 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告知再承攬人有關防止職業災害之措施(安衛法第17條)。
- 5僱用人仍需給與受僱人報酬。僱傭契約之舉例 - 天秤座法律網
再來,承攬人有自行選擇要以何種方式完成工作的權利,定作人對於如何完成契約約定之工作,並無任何干預之權利。但僱傭契約中,僱用人對於受僱人,得具體指定應服勞務之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