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訂定「保險業未適格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方式」
文章推薦指數: 80 %
訂定「保險業未適格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2008-12-26.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發文字號: ...
:::
公告資訊
:::
回首頁
公告資訊
重要公告
重要公告
_
FACEBOOK
Line
Twitter
友善列印
回上頁
訂定「保險業未適格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2008-12-26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發文字號:金管保一字第09702508101號訂定「保險業未適格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保險業未適格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方式」
相關附件
保險業未適格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方式(doc)
瀏覽人次:
1946
更新日期:
2009-02-12
展開/收合
公告資訊
重大政策
重要公告
新聞稿
即時新聞澄清
首長行程
活動記事
更多...
法規資訊
最新法令函釋
法規草案預告
銀行法規資料庫
證期法規資料庫
保險法規資料庫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更多...
統計及出版品
金融業財務及業務資訊揭露與統計
金融市場統計資訊系統
金融展望月刊
兩岸金融
政府出版品專區
更多...
消費者園地
金融消保
金融智慧網
金檢學堂
金融知識宣導專區
防制金融詐騙
消費者資訊
更多...
便民服務
民意信箱
就業資訊
廉政園地
Q&A問答集
申辦案件流程
不實謠言檢舉窗口
更多...
政府資訊公開
對外關係文書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施政計畫
業務統計
研究報告
預算決算書及會計報告
更多...
:::
隱私權政策宣言
│
資訊安全政策宣言
│
本會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無障礙聲明
│
訂閱電子報
│
最新電子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版權所有
22023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金管會電子地圖
電話:(02)8968-0899
傳真:(02)8969-1215
本會駐紐約代表辦事處:1E.42Street,13F,NewYork,NY10017,U.S.A.
聯絡電話:(1-212)317-7326
本會駐倫敦代表辦事處:Level17,99Bishopsgate,LondonEC2M3XD,UnitedKingdom
聯絡電話:(44-20)7628-1501
如您對本會全球資訊網有具體改進建議,麻煩來信告訴我們,謝謝
更新日期:2022-09-08
參訪人數:57737142
回到最上方
延伸文章資訊
- 1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3、4
財產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時未符合前項規定者,除依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之一規定處分外,於計算各種準備金及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時,並應依未適格再保險分出之 ...
- 2附錄(一)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處理要點
三、保險業於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時,其分出之對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適格再保險分出業務: ... 險分出業務視為未適格再保險分出,亦須依照第五點之規定辦理。
- 3法規名稱: 保險業未適格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方式
一、保險業對於分出日或資產負債日屬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規定之未適格再保險分出業務,應就其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未逾 ...
- 4重要公告-訂定「保險業未適格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方式」
訂定「保險業未適格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2008-12-26.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發文字號: ...
- 5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前項保險經紀人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領有執業證書之國外保險經紀人者,該再保險分出業務為未適格再保險分出。但該分出業務為主管機關許可被保險人得境外投保之險種者,不在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