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26-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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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 ... 列印時間:110/11/2306:1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權目 第26條 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

摘要應敘明所揭露發明內容之概要;其不得用於決定揭露是否充分,及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相關大法官解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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