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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檢視現行法條, 第53 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保險法 ( 民國104年02月04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39條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檢視現行法條 第40條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

但原保險契約及再 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41條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檢視現行法條 第42條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 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檢視現行法條 第53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 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 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

但損失 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54條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

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檢視現行法條 第84條 關於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海上保險章之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90條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 時,負賠償之責。

檢視現行法條 第94條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 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 ,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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