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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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議核准分級之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分為下列五級:. 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

二、輔導十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104年10月16日 法規類別: 行政>文化部>影視出版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 本辦法依電影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申請電影片審議分級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審議費、分級證明費及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映演場所公開映演之證明文件,其為外國文字者,應另檢附中文譯本。

二、電影片中文內容說明。

三、電影片海關進口完稅證件。

但電影片非經由海關進口,且係以網路下載或其他方式取得電影片內容者,得以切結書代之。

四、其為香港、澳門電影片者,應檢附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當地電影團體最近一個月出具之電影片相關事項證明書。

五、其為大陸地區電影片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大陸地區電影片進入臺灣地區發行映演許可函影本。

六、其為影展映演之電影片者,應檢附影展映演規劃說明。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申請電影片之廣告片審議分級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審議費、分級證明費及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映演場所公開映演電影片之廣告片之證明文件,其為外國文字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二、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第3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申請複審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審議費、分級證明費及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複審之理由。

二、中央主管機關原核發之分級證明。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第4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變更電影片片名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分級證明費及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變更電影片片名之理由。

二、電影片無變更情節之切結書。

三、中央主管機關原核發之分級證明。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變更電影片情節或級別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審議費、分級證明費及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變更之理由。

二、中央主管機關原核發之分級證明。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第5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審議之順序,以申請之先後為準。

審議之順序,經各申請人同意者,得於審議日前一上班日辦公時間內申請對調,每一電影片以對調一次為限。

申請人未於中央主管機關排定審議日前一上班日辦公時間內,將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送審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審議申請案。

前二項所稱辦公時間,指中央主管機關之辦公時間。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電影片分級審議會之審議結論及理由,公開於網站。

第7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經審議分級並核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三日內發給分級證明。

第8條 經審議核准分級之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分為下列五級: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

二、輔導十五歲級(簡稱「輔十五」級):未滿十五歲之人不得觀賞。

三、輔導十二歲級(簡稱「輔十二」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得觀賞。

四、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五、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觀眾皆可觀賞。

第9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級。

一、描述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情節細密,有誘發模仿之虞者。

二、有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十八歲以上之人尚可接受者。

三、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出強烈之性表現或性暗示,且不致引起十八歲以上之人羞恥或厭惡者。

第10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五」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玄奇怪異、社會畸型現象或其他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第11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二」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暴力、恐怖、血腥、變態、玄奇怪異、社會畸型現象或其他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對未滿十二歲兒童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第12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三條情形,列為「護」級。

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之虞者。

第13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之內容適合一般觀眾觀賞者,列為「普」級。

第14條 無渲染色情之裸露鏡頭,得視劇情需要,列入「限」級、「輔十五」級、「輔十二」級、「護」級或「普」級電影片。

第15條 「限」級之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護」級、「輔十二」級或「輔十五」級電影片時放映。

「輔十五」級之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護」級或「輔十二」級電影片時放映。

「輔十二」級之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或「護」級電影片時放映。

「護」級之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電影片時放映。

第16條 廣告宣傳品內容應符合電影片內容,並適合一般觀眾觀賞,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涉及性、暴力、恐怖、血腥或其他對兒童、少年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電影片之審議分級業務時,應委託從事與電影業務有關,且經合法設立之財團法人、職業團體或社會團體。

第18條 電影片映演業放映非宣傳電影片之廣告,其內容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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