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簡介USA Democracy in brief - 民主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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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言論與宗教自由;在法律之前受到平等保護的權利;擁有組織與參與社會中政治、經濟、文化活動的機會。

民主制度必須定期舉辦自由、公平選舉,開放給符合投票年齡的公民 ... 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出版物 目錄 序論 何謂民主? 民主的特性 權利與責任 民主選舉 法治 立憲政體 三權分立的政府 自由獨立的媒體 政黨、利益團體、非政府組織 文官政府與軍方關係 民主的文化 下載PDF文件(英文)(1.01MB) 民主簡介 民主的特性 CharacteristicsofDemocracy 公平、定期且計畫完善的選舉,是民主的必要元素,圖中為巴拉圭選務人員於投票所工作的情況。

(JavierMedina/APImages) 民主不止是一套特定的政府制度而已,還包含一整套的價值觀、態度與常規– 在全球不同的文化與社會中,就會有不同的型態與表現方式。

民主的本質在於根本的原則,而非統一的實行方式上。

核心民主特性 民主是一種由全體人民直接或間接選出代表,來執行權力、負擔義務的政治制度。

民主依循「多數決」與「個人權利」的原則,保障在制度上不得出現中央集權的政府,將政府權利下放至地區與地方層級政府,且各級政府必須盡最大可能為人民服務、回應人民的需求。

民主政體瞭解本身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要保障基本人權。

如言論與宗教自由;在法律之前受到平等保護的權利;擁有組織與參與社會中政治、經濟、文化活動的機會。

民主制度必須定期舉辦自由、公平選舉,開放給符合投票年齡的公民行使投票權利。

民主制度下的人民不止擁有權利,也有義務參與政治系統的運作,也藉此體制保護本身的權利與自由。

民主社會必須重視包容、合作、妥協的價值,甘地(MahatmaGandhi)曾說:「無法包容的本身、就是一種暴力,也是真正民主精神成長的障礙。

」 美國部分地方司法機關仍實施直接民主形式,像是在佛蒙特州Harwick當地的里民大會便是一例,教育與稅務議題就是大眾決定的議題類型。

(TobyTalbot/APImages) 兩種不同形式的民主 民主包含兩種基本形式:直接民主與代議民主,在直接民主形式中,人民不透過遴選或指定的官員,直接參與公共政策的決策,這種民主體系很明顯地適合於人民人數相對較少的地方實行 –例如在社區組織、部落議會或勞工團體的地方性組織–那些所有成員能聚集在一個場所中,經過討論做出一致或多數決的地方實行。

另外,美國部分州內設有公民創制(propositions)與複決(referenda)的機制–可於州選舉時投票修改法律罷免已選出的官員。

這些直接民主的執行方式, 在於表達多數群眾的意見。

很多政治體制中都有直接民主的成分。

在瑞士許多重要政治議題決策,包含公共衛生、能源與人員任用,都是經由公民投票來決定。

有些人認為網際網路可創造一種全新型態的直接民主,讓政治團體能透過理念相同人民的直接意見表述,取得資金。

受過教育的公民是民主繁榮的最佳保證。

(©JohnBerry/SyracuseNewspapers/TheImageWorks) 然而,至今仍和過去一樣,最普遍的民主執行形式,不論是只有五萬人口的城鎮,或是有五千萬人民的國家,都採行代議制民主,在此形式下,人民選出代表,由這些代表制訂政治決策、制訂法律、管理公眾利益計畫。

    多數決(MajorityRule)與少數族群權利(MinorityRights) 民主建立在相互容忍與合作的基礎上。

(©GregFriedler/Jupiterimages) 所有民主體系中,人民都能憑其自由意志透過多數決制訂政策。

美國評論家懷特(E.B. White)曾說:「民主是對於超過半數的人是否有過半的時間都能做出正確決定,提出的週期性質疑」。

但多數決本身並不是全然地民主。

例如,沒有一個人能說,51%的人以多數決之名去壓迫其餘49%的人,這樣的制度是公平的制度。

在民主社會中,多數決必須搭配對個人人權的保障,也就是必須保護少數意見者與異議者的權利,而不因種族、宗教或在政治辯論中失利受到打壓。

少數人的權利不得取決於多數人的意願,亦不得因多數決而受限。

少數人的權利受到保障,因為民主的法律、制度保障所有人的權利。

少數族群必須信任政府能夠保障他們的權利與安全。

只要做到這一點,這些團體亦能參與國家議題、並對國家的民主憲政有所貢獻,服從多數、尊重少數的原則是所有現代民主的特質,不論在任何歷史、文化、人口與經濟狀況下皆然。

針對任何主題進行公開討論–無論是個人的、文化的、政治的議題皆可–這就是民主不可或缺的命脈。

上圖:奈及利亞的諾貝爾獎得獎者WoleSoyinka於瑞士書展中公開言論的圖片。

(GeorgiosKefalas/APImages)   多元與民主社會 民主制度中,政府只是社會組織中許多不同公眾與私人團體、法律論壇、政黨、組織與社團中的一環。

這種多樣化即所謂的多元性,在多元社會中,民主社會中許多有組織的團體與組織,其運作、合法性或權利並非仰賴政府而存在,多數民主社會中有成千上萬的私人組織,有些是地方性的、有些是全國性的, 其中有許多在個人、社會與政府的複雜關係中扮演著中介角色,填補那些政府無法扮演的角色,提供所有身在政府之外的個人、也有參與社會的機會。

在獨裁主義的社會中,幾乎所有這種組織都受到政府控制、許可、監控或仰賴政府而存在。

在民主社會中,政府的權力則是依據法律訂定明確的界線。

這樣一來,私人單位絕大多數都能不受政府控制。

在民主社會中繁忙的私人領域裡,人民可追求平和的自我滿足的可能性,也承擔歸屬於社群的責任 –免於國家威權力量、或掌權者與多數人的指令影響。

權利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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