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率避險與匯兌損益 - 會計資訊系統-交流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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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15-7 (101/3/6):換匯交易會計處理及分錄:may_****@yahoo.com.tw. 您好:請教我公司最近跟銀行做了換匯交易(swap),因為從來沒有接觸過這個部份的會計,不知道該 ...               (2013/03/08更新) Q215: 財務避險操作 Q215-1 (94/4/29):利用外幣借款來避險:kellylin****@hotmail.com 我們公司是個出口商,由於台幣持續升值造成公司收美金變成損失,現在為恐避險看錯匯率,故有考慮用跟銀行借美金的方式來避險,只是這樣實際上是避險的動作,帳務要如何做?再者融資循環內規定:借款須有資金需求,但實際上這只是純粹為避險,有什寫法是可融通又可達控制作用呢?感激不盡!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15-2 (95/6/12):預售遠匯避險會計處理:H****@atec****.com.tw 如果是因應收美金的部位大,導致在台幣升值下,為避險預售遠匯(美金)給銀行,屬公平價值避險,為非淨額交割,會計分錄在簽約、月底評價、結清時分別要怎麼做?tks!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15-3 (96/5/22):避險會計之應用:k****@yahoo.com.tw 避險會計34號中有提到,一旦符合避險條件可自由選用要不要使用避險會計!那用和不用最大的差異是損益是否可以互抵嗎?如果是~ 那不互抵和互抵的差別在哪?還有爲何公平價值避險項目和工具的損益是當期認列?然而現金流量避險的項目是按原本規定而其有效避險工具部分是入權益項目?理由何在?感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15-4 (96/6/16):利息跨期間分攤與存貨避險:liusu****@hotmail.com 我有一些問題可否請教: 1.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No.34釋例十二「說明」(位於P.72最底)觀之,是否遠期合約之利息均以購買當時之遠期價格減除即期價格之差異數,即為利息?為何 古淑玲(金融商品之避險會計,經濟日報,93.5)(一).3(2) 並非如此計算?上述之利息如果有跨期間需要分攤嗎? 2. 釋例十二所增加之存貨成本需於跨期間時,分攤到個別存貨嗎(假設該遠期合約有跨期間)? 3. 另外有一甲乙兩家母子公司(持股比例為70%),甲公司購買期貨商品幫乙公司存貨避險,經避險有效性測試,該期貨符合有效性避險,甲公司可以避險會計處理所購買之期貨商品嗎?如何處理呢?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財務會計準則第 34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94.09.22修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Q215-5 (98/1/21):匯率避險與匯兌損益:r******.c****@***bank.com.tw 在下是○○商銀之行員,08年以來美元/新台幣匯率波動較大,其中08年上半年台幣升值,造成許多電子廠商的匯損,08年下半年因台幣貶值而有匯兌利益沖回,想請教相關會計科目的分錄作法: 1. 台幣升值,在”無”避險下,對於應收帳款、銷貨毛利率、匯兌損益的影響及其會計科目 2. 台幣升值,在”有”避險下,對於應收帳款、銷貨毛利率、匯兌損益的影響及其會計科目 上述,有些文章雜誌闡述台幣升值對毛利率有所影響,然部份則說只會反映在匯兌損益,因此在下對於上述說法頗有困擾,是否可以請您提供專業的見解與正確的作法,以上, 謝謝您!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15-6 (98/6/19):遠期外匯市場避險與貨幣市場避險:a209520****@yahoo.com.tw 有一台灣進口商,依合約要在6個月後向美國公司以100萬美元購買黃豆。

若即期匯率為31.2,6個月遠期匯率為31.5,新台幣6個月期利率為5%,美元6個月期利率為3%,請問該進口商: 1.若用遠期外匯市場避險應如何操作?所有的成本為多少?(手續費0.05%) 2.若用貨幣市場避險應如何操作?成本為何?(短期融資成本為3%)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15-7 (101/3/6):換匯交易會計處理及分錄:may_****@yahoo.com.tw 您好:請教我公司最近跟銀行做了換匯交易(swap),因為從來沒有接觸過這個部份的會計,不知道該如何做帳及申報營所稅?跟銀行簽約日:101.10.25 水單匯率29.36交割日:102.10.25約定匯率29.28 簽約日101.10.25公司美金帳戶支出USD1,000,000,換到台幣存入TWD29,360,000,公司有做移動匯率,101.10.25公司移動匯率是29.549;在交割日時,公司必須用台幣去跟銀行換回美金USD1,000,000。

我想請教:交易日、評價、年底及交割日等有那些相關分錄要做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那些要注意的事項?謝謝! 編按:相關問題請參見 ․Q204: 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 ․Q154: 衍生性金融商品   Q215-1 -2同學回應:[932會三C AIS第 6組](94/5/10) 一、利用外幣借款避險的會計處理? 企業從事進出口貿易,若以外幣為計價單位,則因交易開始與款項結清的時點不同,而有所謂的「兌換風險」。

而為了減輕匯率等的風險暴露,所以有所謂的避險交易,以及將企業避險活動加以記錄、報導的「避險會計」。

實務上,用來規避匯率風險所常用的避險工具有「遠期外匯契約」、「貨幣期貨」與「外幣買賣選擇權」或「外幣存、借款」等。

貴公司為出口商且出口貿易以外幣為計價單位,是以貴公司有經常性的外幣營業收入。

而為了規避匯率變動所暴露的風險,貴公司的確可採取「目前借貸外幣」使負債部位產生了匯兌風險,之後,於貸款到期日前,再從營業所得中產生足以償還貸款的外幣。

由於債務與資產(未來預期收入)的部位相當,所以事實上就沒有了匯兌風險,而形成一般稱的「自然避險」。

而在會計上,基於穩健原則,避險交易仍然必須反應債務部份的匯兌損失(利得),但不能反應未來預期收入的匯兌利得(損失)。

因此,雖只是為了避險,但還是要作會計的帳務處理。

由於一般教科書上對於「出口商用於規避外幣淨資產暴露部位之風險」多以「賣出遠期外匯契約」為例,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也明確規定:「因規避外幣部位風險而買入或賣出遠期外匯契約,所產生的匯率變動或收益應作為當其損益處理。

」而此一兌換損益之計算係以遠期外匯契約之金額乘以資產負債表日之即期匯率與遠期外匯契約簽約日之即期匯率間的差額。

而鮮少有「利用外幣存款或借款規避外匯風險」的介紹,再者,其實出口商利用「外幣借款」或是「賣出遠期外匯契約」規避外匯風險的本質相當(同樣是藉由產生外幣負債部位來抵銷外幣資產部位的匯率風險),是以我們以較為明確的「出口商賣出遠期外匯契約以規避外匯風險」作說明。

釋例:假設台灣A出口商於93/11/21售予美國B公司售價 $100,000美金,成本為新台幣 $1,000,000的商品,雙方約定60日後付款。

A公司並於交易發生日與銀行C簽訂賣出遠期外匯契約,為期60日以規避匯率風險。

[ 圖示一][ 圖示二] 附帶一提的是:避險商品的概念類似保險,是以集體的力量來分散個體所承受的風險。

為了維持這個風險分散機制的運作,因此有一定的運作成本,即企業在避險時所需支付的金融費用。

因此企業的匯兌運作良窳與否,除了要看「匯兌利得(損失) 」之外,還要將「金融費用」納入評估~因為有時候表面上匯兌損失極低,但那可能只是對於外幣部位過度避險的結果,實際上則耗費大幅的金融費用,總體的結果未必比較好。

二、借款須有資金需求-純粹為避險,如何融通且達控制作用? 根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交易委員會令所訂定的「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七條之五款「融資循環:包括借款、保證、承兌、租賃、發行公司債及其他有價證券等資金融通事項之授權、執行與記錄等之政策及程序。

」 從下表「期貨經理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融資循環--借款作業」的範例中,我們更可以清楚看到:融資循環中的規定乃是為了達成公司的內部控制,避免未經授權等潛在的舞弊行為。

因此,「融資循環內規定:借款須有資金需求」,應該是指融資需經一定的程序,好比要經過上級主管的授權與核准,才得以進行融資,以達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圖示三]。

所以,所謂「需有資金需求」,應該就像企業在正常營運下,可能因購貨需立即支付貨款:然賒銷卻會延遲收款,導致企業有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舉借營運周轉金的需求。

而貴公司為因應可能的匯率風險,而導致有向銀行借款以規避風險的資金需求,原屬合理且正當。

所以,只要能夠依照貴公司的內控制度執行相關的控制程序,例如:確實向上級主管呈報未來匯率很有可能走低的趨勢,加上公司可能目前無多餘資金,所以必須向銀行借款以從事避險活動……,然後備妥相關申請文件、經上級主管核可與授權,自然就符合了貴公司的內控作業!另外,由於遠期外匯契約係與銀行間之契約,訂約雙方可以自行協商金額、利率、期間,並無標準化之限制,只是到期時一定要執行。

因此,若貴公司能以「賣出遠期外匯契約」取代「外幣借款」來規避匯率風險,似乎就不會有立即的借款需求了! *資料來源: ・幸世間,高等會計學新論,下冊,第二版,頁112~138,証業。

・林美花,高級會計學,下冊,第二版,頁49~59。

・劉金華等,金融市場實務,頁13,吉田出版社。

・企業的匯兌風險管理-投資人觀點,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分析專欄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91.11.20,財政部證券暨期貨交易委員會,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期貨經理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融資循環--借款作業,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陳專塗 審校94/5/11 ---------------------------------- -1同學回應:[932會三A AIS第 10組](94/5/10) 出口商在預期新台幣升值時,可利用外商銀行之外銷貸款提前借入外幣,等到台幣升值後,再結匯還給銀行;若預期台幣趨貶,可保留外幣於手中或存入外幣存款,也可找銀行做擔保借款(並將台幣兌換為外幣),待貶值後,再以外幣償還台幣,賺取價差。

此種方式仍須支付給銀行利息,企業主必須考量匯差與借款利息之間差異,免得賺到匯差卻虧了利差,不一定划算。

企業投資與借款最擔心利率上漲,規避利率風險有很多工具,包括換利、利率選擇權、利率上下限、遠期利率協定及利率期貨等。

企業可以與銀行達成換利的約定,藉著與銀行簽訂契約,以支付固定的利率,達到避險目的。

以下介紹一種企業較常使用的避險作法:遠期外匯與釋例 遠期合約(Forward Contracts),指交易雙方約定於未來某一特定日期,依事先議定的價格(遠期價格)買入或賣出某一特定數量的資產,最為大家所熟知的遠期合約為遠期外匯,企業可透過與銀行預買,或預售外幣的方式,來避開當時匯率上的損失。

例如台積電預計三個月後將有一筆美金一億元的晶圓代工收入,為了預防美元對台幣貶值之匯兌風險,其公司之財務長可以和花旗銀行簽訂一紙三個月期遠期外匯合約,雙方約定交易金額為美金一億元,交割匯率(遠期匯率)為34(NTD/$),則三個月後台積電可將其美金一億元,以34(NTD/$)的匯率賣給花旗銀行,而完全消除未來三個月美元對台幣波動之匯率風險。

一般而言,企業的外銷比率與企業有無避險有著顯著的關聯性,通常企業所面臨的海外營運風險越大,越傾向於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來進行避險。

對於進出口企業而言,財務管理首重風險控管。

在擬訂外匯風險的規避策略時,首先就要先界定清楚:1.企業的外匯風險部位是哪一種幣別? 2.需要避險的金額到底有多少?3.期間的決定 在風險部位與金額確定之後,再透過往來銀行提供相關的資訊與操作建議,提供避險工具的選擇。

然後,再決定避險幣別的分配比例。

基本原則是根據市場趨勢、風險大小來分配比例。

.期間的決定,進出口商可從企業的現金流量當中,找出外匯收入或支出是落在哪一個時點上,並以此決定避險的到期日。

如果時點是落在3個月以後,避險操作的期間就不應該短於或超過3個月。

以下是說明避險會記帳務的舉例:假設台灣東吳公司於民國93年11月21日受與美國真常公司售價$100,000美金,成本為新台幣$1,000,000之商品,雙方約定於60日後付款。

故東吳公司擁有此一外幣應收帳款,於收款之前將暴露於外匯變動的風險之下。

為避免台幣升值而遭受損失,東吳公司決定於交易發生日與銀行簽訂賣出遠期外匯契約,為期60日。

附表為各交易相關日之即期匯率,及交易發生日之60天遠期匯率... *資料來源: ・董珮真,雙率看漲:利率、匯率回升下的企業投資策略,電工資訊,第160期,2004/4,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 ・陳麗珠,財經焦點:外匯避險,小心越避越險,2005/1/4,自由時報電子新聞網 ・土銀業務,業務問答:外匯避險,土地銀行 ・林美花(86年),高等會計學,下冊,初版,台北:宜增文具印刷品行 陳專塗 審校94/5/10 Q215-2 -1同學回應:[952AIS第 1 組](96/3/12) 與外國企業有交易之公司,因以外幣為基準之交易而產生應收款及應付款,若在債權成立日至結清日之間匯率有變動,企業即需承擔兌換損益之風險。

企業若對同一外幣同時有期間相同、金額相同之債權、債務,則二者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兌換損益自可自相抵銷。

若其對同ㄧ外幣期間相同之債權大於債務,則稱有外幣淨資產(債權);反之,則有外幣淨負債(債務)。

以上兩種情況下,匯率變動之風險仍然存在,企業可藉外匯買賣合約之簽訂,而銷除或至少減少此項風險。

遠期外匯契約指約定於未來某一定時日按某一定匯率買入或賣出一定金額外幣之契約。

由於匯率變動,及交易日與匯款日之不同,使持有外幣資產或負擔有外幣負債者於款項結清前即暴露於匯率變動風險中,簽定遠期外匯契約為規避此種匯率變動風險之一種工具。

而遠期外匯契約為與銀行間之契約,訂約雙方可以自行協商金額、利率、期間,並無標準化之限制,到期時一定要執行。

遠期外匯買賣合約之會計處理原則如下:1.簽約日應收或應付外幣遠匯款應依當日之即期匯率入帳,其與依遠期匯率決定之應付買入遠匯款或應收賣出遠匯款之間的差額列為「出售(購入)遠匯折(溢)價」,於遠期外匯合約存在期間攤銷。

2.結帳日應收(應付)外幣遠匯款依當日即期匯率評價,其與原帳列金額之差異列為當期兌換損益,出售(購入)遠匯溢(折)價之攤銷亦列為當期損益處理。

3.結清日之處理與結帳日同。

4.若遠期外匯合約之外幣金額大於所欲規避風險之外幣債權、債務,則其超過部份視為非避險性之遠匯買賣合約。

 [ 釋例 ] *參考資料: ・林美花,高級會計學,下冊,第二版 ‧林蕙真,高等會計學新論,下冊,第一版 陳專塗 審校96/3/21 Q215-3 -1同學回應:[952AIS第 7 組](96/6/15) 避險的方式有公平價值避險、現金流量避險。

一、公平價值避險 1.目的:避免以外幣為基準之淨資產或負債受匯率波動影響認列方式:避險工具和項目產生的兌換損益於當期認列,唯將與外幣資 產或負債之兌換損益相抵消。

損益影響:對損益的影響即為折、溢價之攤銷數(兌換損益已被抵銷)。

2.目的:避免未來以外幣為基準之進貨或銷貨交易受匯率波動影響,而將外幣價格以遠期匯率加以固定。

認列方式:避險工具和項目產生的兌換損益於當期認列,唯將與外幣承諾之兌換損益相抵消。

損益影響:對損益的影響即為避險工具價值變動,與外幣承諾變動數之差額。

二、現金流量避險 目的:規避現金流量變動之風險,該變動係因已認列資產或負債或預期交易之特定風險所引起。

認列方式:避險工具和項目產生的兌換損益不能立即認列,將先計入其他綜合淨利,直到避險交易完成才可認列。

損益影響:無立即損益影響。

此兩種的避險方法認列方式不同是因公平價值避險是以「短期」的觀點,想要立即使外幣資產、負債或外幣承諾產生的兌換損失的金額不要如此多,亦即想使「net loss」達到最低。

但現金流量避險是以「長期」的觀點,想要對「未來」產生的外幣資產、負債或外幣承諾產生的兌換損失金額不要如此多,所以將避險工具和項目產生的兌換損益先計入其他綜合淨利,直到避險交易完成才可互抵。

如果符合避險會計,但不使用避險工具互抵損益,即為「投機」,那麼原本擁有淨資產或負債的匯率變動和投機的匯率變動所造成的損益,並不互受影響。

其交易目的為賺取外匯價差,依遠期匯率變動而於當其認列損益,對損益的影響即為已認列之兌換損益而已。

*參考資料: ・感謝 廖素娟老師指導 ・Andrew A.Haried,LeroyF.Imedieke,RalphESmith,譯者: 洪瑩瑩、侯運神(1996)高等會計學,民85年6月,台北:五南圖書 ・第三十四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簡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張仲岳(2005),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2005/07/14,臺灣證券交易所 ・連婉如(2005),財會準則34號公報對保險業之衝擊,2005/02/19,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Q215-4 -1同學回應:[981AIS第 1 組](98/9/26) 1. 遠期合約之利息均以購買當時之遠期價格減除即期價格之差異數,這種說法看來似乎不算正確,遠期合約應該將購買當時之遠期價格之折現數扣除即期價格之差異即為其變動數,也就是匯率波動所造成的損益,這應該在每年期末做評價並認列損益。

2. 依照財會34號公報所述,假若是跨期間時,增加之存貨成本不需要分攤至個別存貨,但是因為每期會有利率及價格波動產生的損益變化,因此需要在期末認列調整帳面價值依匯率變動產生的損益。

3. 甲公司不可以使用避險會計處理所購買之期貨商品。

以避險會計而言,僅有與企業外部個體交易之衍生性商品始能指定為避險工具。

雖然合併個體下之個體企業間或企業內之部門間可能相互進行避險交易,但於編製合併報表及母公司個別報表時,此種交易產生之利益或損失均需賒除,故此種合併個體內或企業內之避險交易,於編製合併報表及母公司個別報表時,不符合避險會計之規定;惟此種交易在部門別財務資訊或子公司個別財務報表中,得適用避險會計之規定。

*參考資料: ・財務會計準則第 34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94.09.22修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林蕙真,高等會計學新論,下冊,第五版 ・林蕙真,中等會計學新論,下冊,第五版 ・鄭丁旺,高級會計學,下冊,第五版 ・感謝 楊惠雅師指導 Q215-5 -1同學回應:[991會三CAIS第 4組](99/12/6) 與外國企業有交易之公司,因以外幣為基準之交易而產生應收款及應付款,應以交易日之即時匯率入帳,若在債權成立日至結清日之間匯率有變動,企業即需承擔匯兌損益之風險。

企業若對同一外幣同時有期間相同、金額相同之債權、債務,則二者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兌換損益自可自相抵銷。

若其對同ㄧ外幣期間相同之債權大於債務,則稱有外幣淨資產(債權);反之,則有外幣淨負債(債務)。

以上兩種情況下,匯率變動之風險仍然存在,企業可藉外匯買賣合約之簽訂,而消除或至少減少此項風險。

遠期外匯契約指約定於未來某一定時日按某一定匯率買入或賣出一定金額外幣之契約。

而遠期外匯契約為與銀行間之契約,訂約雙方可以自行協商金額、利率、期間,並無標準化之限制,到期時一定要執行。

遠期外匯買賣合約之會計處理原則如下:1.簽約日應收或應付外幣遠匯款應依當日之即期匯率入帳,其與依遠期匯率決定之應付買入遠匯款或應收賣出遠匯款之間的差額列為「出售(購入)遠匯折(溢)價」,於遠期外匯合約存在期間攤銷。

2.結帳日應收(應付)外幣遠匯款依當日即期匯率評價,其與原帳列金額之差異列為當期兌換損益,出售(購入)遠匯溢(折)價之攤銷亦列為當期損益處理。

3.結清日之處理與結帳日同。

4.若遠期外匯合約之外幣金額大於所欲規避風險之外幣債權、債務,則其超過部份視為非避險性之遠匯買賣合約。

1. 台幣升值,在「無」避險下,對於應收帳款、銷貨毛利率、匯兌損益的影響及其會計科目的相關回答如下: 假設一月一日有一筆銷貨收入,金額為100美金,當日台幣對美金的即期匯率為30。

於二月一日收款,當日台幣對美金的即期匯率為28。

相關分錄如 [ 釋例1  ]根據以上假設與分錄,可得出在台幣升值且無避險的情況之下,應收帳款會因為匯兌損失的發生而減少;銷貨毛利率則沒有影響;且產生匯兌損失。

2. 台幣升值,在「有」避險下,對於應收帳款、銷貨毛利率、匯兌損益的影響及其會計科目的相關回答如下: 假設同上一題,並另假設向銀行購入一遠期外匯交易作為避險之用,雙方約定於二月一日時,公司以台幣2900的價格出售美金100給銀行。

相關分錄如 [ 釋例2  ]根據以上假設與分錄,可得出在台幣升值且有避險的情況之下,應收帳款因有避險機制的存在,故無變動;銷貨毛利率則沒有影響;且產生匯兌利得。

*參考資料: ・林美花(民89),高級會計學,下冊,第二版,台北:指南書局 ・林蕙真(民99),高等會計學新論,下冊,第一版,台北:證業出版 ・洪清和 (民94),高級會計學(下),第八版,台北:智勝文化 ・財務會計準則第 14號公報-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94.09.22修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財務會計準則第 34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97.12.04修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Q215-6 -1同學回應:[991會三CAIS第 5組](99/12/9) 遠期外匯市場(ForwardForeignExchange Market):在外匯買賣契約成立後的兩個銀行營業日以上之未來某一特定日期,按照契約所訂定之匯率完成清算交割之外匯交易市場。

 1.若用遠期外匯市場避險應如何操作? 直接在交易當天依遠期外匯市場匯率換算,再於6個月後履行遠期合約。

所有的成本為多少?(手續費0.05%)以外匯遠期合約避險之台幣成本: US$1,000,000×31.5=NT$31,500,000NT$31,500,000 +手續費NT$15,750=NT$31,515,750  2.若用貨幣市場避險應如何操作?I 應立即在外匯市場取得美金現值US$1,000,000/(1+3%× 6/12)=US$985,222、II將美金現值依即期匯率轉換為台幣的金額US$985,222 ×31.2=NT$30,738,926.4、III計算6個月後應償還的台幣金額NT$30,738,926.4 ×(1+5%×6/12)×1.015=NT$31,980,011。

*參考資料: ・財務會計準則第 14號公報-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94.09.22修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財務會計準則第 34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97.12.04修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黃鋆澄(2007.6),《高避險成本下之出口廠商遠期外匯避險策略研究》,中央大學管理學院高階主管企管碩士論文 ・許怡隆(2008.12),《清雲科技大學財金系97學年第一學期國際財務管理補充教材》 ・林蕙真 (民94),高等會計學新論(下),第三版,台北:証業 Q215-7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email protected](請注明問題代號) * 來信請注意 ...... [上一則]|[下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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