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正義與人權保障 - 台灣勞工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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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長久以來不管是哪一個政黨執政,走向都是要拚經濟。
在拚經濟的前提之下談社會民主,也就是透過民主追求社會公平的制度,在台灣的脈絡底下都背負了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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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2021新聞
on
13十月2021
范雲委員與台灣勞工陣線、工會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雖然上星期五(10月8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做成調漲5.21%的決議,但蔡英文總統2016年、2020年兩度宣示訂定《最低工資法》的承諾至今尚未實現,呼籲勞動部盡速將草案送進立法院,以建立更透明、合理、穩定調整最低工資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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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憲政秩序的新想像:公民憲政會議的願景與挑戰」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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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葉大華(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
與談人
賴偉傑(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理事長)
高榮志(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孫廼翊(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黃居正(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董事)
王榮璋(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秘書長/公平稅改聯盟召集人)
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江東叡整理
賴偉傑 今天要報告的是關於環境權的部分。
這次公民憲政會議的緣由是服貿和大家對代議政治的不滿,包括我在外面辦的比如公民行動會議的論壇,很多人在討論的過程中都覺得現在的問題要透過憲法的改革來處理。
我今天要報告的環境的部分,我的觀點可能覺得環境的問題不是透過修憲可以解決的,而是今天的法律中有很多我們沒有落實的部分。
今年四月地球日的時候,很多環保團體開了一個NGO會議,其中有一個主題是綠色經濟。
22號時到總統府見馬總統,這是每年例行的活動。
馬總統當然說的洋洋灑灑,說綠色經濟要怎麼去推動,而且今年十月就會有綠色經濟綱領。
可是在520他又講說自由經濟示範區要趕快通過,這樣才是愛台灣。
那我就很好奇綠色經濟和自由貿易鬆綁到底是不是完全不一樣的思維。
也就是我們國家發展的整體想像是錯亂、矛盾的,我們在每個法律、每個地方都必須在這樣錯亂中去抗爭。
我覺得是這樣的錯亂和矛盾導致我們國家根本無所適從。
環保團體在很多時候都希望把環境權入憲,2006年的時候有討論過,在憲法糾正的可能性裡面,包括勞動權、社會權,大家都覺得應該入憲,當時環保團體也提過環境權入憲。
但有人也持不一樣的看法,環境權是否過於限縮在某個層面,環境權應該有更大的包容,包含物質的環境、生物的環境跟文化的環境。
但基本上是覺得這應該是國家非常重要的整體目標,應該更加重視,入憲是其中一個想像。
其中有四個方向,環境權是社會權重要的一個部分。
包括我們應享有擁有優良環境的權利,可以拒絕惡化的環境,對汙染、噪音等我們有權利說不要。
再來是對環境的知情權,我們對於環境的種種狀況有知曉的權利。
然後是環境的參與權,整個社會能讓公民參與在環境保護和各種政策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環境權入憲推動了很多次,但如何去落實卻沒辦法繼續真正往前走。
今年的全國溫室氣候會議因為剛好是在反服貿運動之後,在很多團體討論裡面大概有三個方向,第一個是推動新基本國策,第二個是推動環境權入憲,第三個是立即廢核跟能源政策。
特別要談到的是第一個跟第二個。
第一個是推動新基本國策。
裡面提到憲法的基本國策對國家的基本立場跟發展方針做政策性提示性的規定,我主張將國土保安、世代正義、綠色經濟跟環境教育作為基本國策,從根本落實國家的永續發展。
再來是環境權入憲,就是台灣永續發展的藍圖環境權必須入憲,過去的環境權可能比較關注以人為主題的生存權,我們現在主張應建立新的環境權概念,以整體自然環境為主體,讓原生物、動植物的生存權,和海洋、森林、山川、濕地的自然棲地能夠入憲,包括文化遺產也應予以保障。
在今年的反服貿運動之後,環保團體大概做了這幾個方向的主張。
我要談的部分是,基本國策和環境權入憲的討論和憲法是有關的。
憲法增修條文的第十條第二款就是: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這是在修增修條文十一個角力下的產物,面面俱到,你要怎麼說都可以,這就是我們的基本國策。
在應對今天我們國家整體發展是隨時可以矛盾的、錯亂的政策並行,我想跟這個有很大的關係。
憲法對環境權其實沒有很清楚的明示,就像剛剛那樣模糊的概念。
那在憲法的層次之外,在法律的層次裡有沒有什麼我們可以努力的。
我們在談憲政改革的過程中,如果在法律裡面有非常強大的工具,而我們反而沒有去用的話,即使哪一天我們真的把憲法條文修成我們要的,那真正落實的機制又在哪裡?這是我今天想探討的問題。
基本法我查了一下大概有這些,我要談的是最後一個:環境基本法。
環境基本法是在2002年訂定,裡面當然有一些重要的功能。
它是一個政策性的立法,也就是2002年時一個角力下的產物。
大家覺得這個東西食之無味,棄之可惜,所以剛好沒有成為一個重要的戰場。
也就是說不管是國民黨還是民進黨,我還記得那時候去拜訪新黨,新黨的立委說:「你等一下,我去問一下郝龍斌。
」郝龍斌是當時環保署署長。
「他說好我就OK。
」
當那個法沒有成為一個藍綠或利益集團的角力的時候,反而莫名其妙就通過了了這個我覺得還滿進步的法。
如何它弄假成真,是這個運動裡很重要的一個方式。
我今天其實是想談這個東西。
這個法因為是一個政策性立法,它不是一個條文講說要規範什麼,它包括具體化國家制度跟方向的指引,它也會強化法院在憲法爭議中的角色,也就是說沒有一個法規定可以這樣不可以這樣,可是可以規定它裡面的精神。
有沒有可能在未來很多司法的判例或審查過程裡面,這個精神就融入了,變成檢察官或法官必須參酌的一個方向。
另一個就是說,這樣政策性的立法提供了足夠的制度基礎,讓我們在識讀社會的過程裡面因為有了這部法律,可以有個方向性的指引。
最後就是這個東西可以落實跟國際的串聯,因為國際上很多環境相關的原則跟法律走得非常快,因為我們不能鎖國,要跟國際接軌,那我們就用這個東西跟國際接軌。
所以它好像有這樣一些功能。
可是我們談這個法,裡面很多很進步的條文也有很多理念的方針,你看裡面每一條,如果都落實的話我們真的是一個很進步的國家。
裡面很多像是理念方針的,譬如說裡面兩個是對二氧化碳的抑制還有非核家園,它寫在這邊如果可以落實的話真的是非常驚人的。
因為在很多進步的法律政府應該落實的,都是非常好的規範。
我標紅線的就是到現在還沒做的,黑的部分就是說:有了這個法,但是基本上沒有好好落實,等於是虛有其表。
所以,好像還有很多進步的空間。
我最後想談的就是:我們如何讓這個法律能夠活起來,而不是法在那邊好像只是聊備一格。
因為這個是基本法所以它高於一般的法律,但是多年來並沒有被確切的落實。
而且對政府來說這個法又沒有罰則,也無從落實不落實的問題。
我覺得可以未來在談論憲政改革或很多法律的落實裡面可以一起來共同討論。
再來就是環保跟發展的問題,因為它非常複雜,甚至不是一個單一法規的規範,所以基本法是不是是在未來可以在整體性的方向上有一些重要的指引。
還有就是立法對話的行動,像很多立法院的法,我想問你這個東西到底有沒有符合基本法的精神,我覺得可以這樣去弄。
再來就是這個法如果可以規範到台灣所有各個機關的話,那它有非常強大的力量,所以我是說這個法被低估了。
再來就是對政策的導引、社會的對話跟法院的賦權,不管是環保團體或整個社會其實小看了這個法的可能性,如何去讓這個法可以發揮最大的功能,也是大家可以去探討的。
像前年是基本法實施十周年,我們環保界的朋友也在想有沒有可能拿這個法去一一檢視政府現在所有施政,在一個一個去告它是違反基本法的。
另外一個是像公民訴訟這種,有給你公民訴訟這種很進步的東西,裡面到底訴訟怎麼進行,能產生什麼影響,如果沒有真正去走一遍的話,沒有人知道該怎麼去弄。
所以,今天本來是要談憲政改革,或是說憲法可以在環境權這個部分怎麼活動,可以我越看越覺得這個基本法很符合我認為應該在憲法裡面出現的東西。
我們雖然沒有制憲但是已經有法了,可是我們又沒有執行。
所以我最後的結語是說:第一,我們如何去行憲、修憲,有沒有必要,或是我們短、中、長期的目標到底是什麼。
是要讓他入憲,或者是行憲,就是這個憲法中有這樣的精神,我們就讓他好好落實,不管在環境權或我們今天討論的其他議題裡面。
環境權和社會權是基本人權,人權有很大的空間,我們如何讓環境權、生存權放進去人權落實裡面。
再來,我覺得基本國策非常有趣的一件事情,因為你去看憲法裡的基本國策有點像是在作文比賽,可以基本國策寫在憲法裡面就是它有很重要的意義,所以憲政改革或是公民憲政運動的推動過程中,有沒有可能跟民眾共同來討論我們想要一個什麼樣的基本國策,讓大家比較可以理解我們這個東西在憲法的運動裡面可以放到哪個點去切入。
最後一個就是違法或是違憲,我現在還是不知道政府做了很多爛事,或是很多政策的錯亂,如果我認為違反環境基本法的話,我們到底怎麼去面對這個問題。
所以違法這個問題我想要丟出來給各位。
這是我的報告,謝謝。
高榮志
等一下跟各為分享的是我讀的一些歷史,還有我這幾年在台灣進行司法改革的歷程。
因為是很多前輩的生命史,我感受可能沒有各位這麼強烈,我希望盡量做到點出現在司法權的問題,說明現況是怎樣,試試看能不能繼續塞個想像。
我會分三個部分。
首先,基本上是司法權權力的內容,分為兩塊。
我們講到司法權的時候會講到檢察官的制度跟法院。
再來是司法權跟其他權力互動的關係,就是怎麼確保它的獨立性,法官的獨立性又跟檢察官的獨立性有點不同。
第三個部分要講的是司法權跟人民之間的關係,就是要講倡議手段的問題。
第一個部分,通常我們在講司法權時會有兩個想像,法官和檢察官。
我們國家從1980年開始實施審檢分立,就是司法權要慢慢試著轉大,從行政權中逐漸獨立出來。
這有它的背景,就是中美斷交時國家要給人民一些希望,就是我們可以自立自強。
所有近代司法問題都是從能不能脫離行政權自己站起來,一直掙扎到現在。
包括法務部和司法院之間剪不斷理還亂的關係。
所有制度都牽涉到人,當我們在講到法官和檢察官時會用到一個統稱就是司法官。
司法官本來就是一個很難分清楚的概念,所以會用這個名詞來混淆法官跟檢察官的角色。
法官是很正統的司法權,檢察官是行政權。
在三權分立的情況下,法官是司法權、檢察官是行政權應該沒有問題,但是他們來源相同,考試相同,受訓過程相同,受到的保障也應該相同,為什麼他們的結果會不同,這是根本的問題。
所以我說所有的制度都牽扯到人,我和我的同學念同一間學校,一起考試、一起受訓,現在隨著分發不同就要把兩者區分開來,這是一個剪不斷理還亂的問題。
審檢分立要怎麼做?是要釋憲,還是要修法嗎?這牽涉到身分保障的問題,法官是憲法保障的金飯碗,所以如果從憲法裡被踢出去的話,可能會影響他們的保障。
也擔心如果喪失司法權這個角色之後,更容易被行政權影響。
再來,司法分成兩個部分,我們國家其實都是這種制度的分法。
在法院部分,兩個最高司法機關,一個是最高法院,一個是司法院,到底誰是老大也爭論了很久。
譬如釋字530嘗試要去理清一些關係,但從90年到現在原本兩年內要修正的司法院組織法和法院組織法都還沒修正。
所以司法院地位問題到現在都還沒解決,即使是國民黨完全執政,組織法還是躺在立法院。
這牽涉到司法行政權跟司法審判權的分野,就是剛剛說到司法權到底能不長大的問題,司法行政可不可以頒布一些法律來影響審判或讓法官來參考,釋字530是否定這種說法的。
所以對法律的最高解釋權就回到最高法院,那最高法院有自己本身的問題。
最高法院基本上是近親繁殖,如果和它想法不夠接近的話的基本上不可能當最高法院法官。
司法院雖然有法官的人事權,但是選擇是由最高法院法官決定的,這是根本問題。
接下來我要說的是,這到底是制度的問題,還是人權的問題?因為所謂司法一元化機制已經講了很久,司法院現在有點放棄的狀態,自己也不是很想往這方面走,司改會內部討論也覺得有點遙遙無期。
司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間的關係真的還滿混亂的。
再來是剛發生過的事,就是法務部內部也有類似的系統,就是法務部跟檢察總長之間的鬥爭。
這牽涉到一樣是行政權的問題,就是法務部跟檢察總長之間從人事一直鬥爭到現在。
所有的檢察官心中都有一副升官圖,就是當了檢察官之後要當主任檢察官,當了主任檢察官之後當高檢,當了高檢之後可能可以當檢察長。
這是很明確的,法務部是透過人事的方式影響,基層檢察官是滿憤怒的,因為他們是一群滿優秀的法律系學生,畢業之後當了檢察官。
他們對現況有一種無奈、無力,又不知從何抗拒起,因為這種文化已經有點穩固了。
這是檢察系統內部矛盾的問題。
到底把檢察系統踢出法律界比較好還是讓它維持獨立性比較好。
踢出法律界就是變成完全的行政官,根據檢察一體,要對法務部的政策來負責,檢察官要對檢察長負責,檢察長要對法務部長或檢察總長負責,法務部要對國家的刑事政策負責。
這樣的一條鞭到底好不好。
現況來講比較優秀值得信賴的可能是基層檢察官,情理上強化對控制是比較好的,但實際上有討論的空間。
剛剛講的是權力的內容,現在要講權力和權力的互動。
它們一樣有一個獨立性的問題,聯合國一直強調司法權的獨立性是很重要的,司法權分成兩個部分,法官的獨立性很重要,檢察官的獨立性也是很重要的。
但檢查官又有檢察一體的原則,基本上是可以控制的。
現在是過猶不及,過去是檢察總長操縱一切,現在是檢察官自己想辦什麼就辦什麼。
有一個方法就是檢察一體書面的陽光化,透過書面指揮讓權力分得比較清楚。
還有人事的問題,前陣子檢察總長的人事異動值得密切關注。
這就是我剛剛講的,讓檢察官完全行政負責,到底是好事還是壞事?法官的問題相對比較單純,所以為什麼法官現在獨立性比較大,因為它的內部獨立性和外部獨立性都是相對明確的。
現在的氛圍很能去影響法官,界線很明確。
相對檢察官來說,因為檢察一體的存在,檢察官顯得有點曖昧。
檢察官的問題在於內部獨立性難拿捏,外部獨立性通過這次黃世銘事件也看得出問題。
法官的獨立性有時候也會帶來問題,法官自己做自己的判決,但是和民意有落差,民意無法反映到他的想法裡面。
所以這是第三點要談的,司法權跟人民之間的關係。
司法權跟人民之間的關係最近就是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有人說這會危害審判獨立,就是剛剛講的外部獨立性的問題,因為人民進來會干預到法官。
但重點不是這個,重點是人民是不是真有權力去行使,最典型就是有沒有投票、表決權,另一個是刑事訴訟制度有沒有權配套修正,讓不懂法律的人民能夠判案,這個制度就不好設計。
所以司法院不想玩大,只想玩壞它。
如果這背後的想法是主權在民或司法民主化很OK,但如果只是想讓人民過過水的話,那就是政策上的欺騙。
其他部分,我覺得比較有趣的兩個問題跟大家講一下。
一個是公務員懲戒,雖然明訂在憲法中但很少真正被提出來,表示國家對公務員保障是滿高度的保障。
第二是牽涉到大法官最高法院權力鬥爭的問題,就是憲法訴願的部分在立法院一直推不過。
這部份是我們覺得滿重要的,因為大法官可以就個案去審查是一件滿可怕的問題。
另一個我覺得最近觀察到的問題跟各位分享,今天的座談會某整程度上可以說明這點,就是司法的議題、功能被邊緣化了。
我們在講三權分立、制度設計,但是從剛才到現在沒有人談司法,因為司法不在我們想像裡面。
大家不覺得司法對憲政僵局可以做出什麼樣的解決。
行政和立法的民意是透過選票,那司法的民意到底如何獲得?最近的走向是法院跟檢察官有一點分流,檢察官隨這掌權者的危機越來越高,檢察官被越抓越緊,法院相對寬鬆。
所以法院偶爾做出幾個判決,會符合人民期待。
我覺得這是司法權能獲得民意基礎的真正原因,比如說環境權落實是透過一個個判決得來的,司法的正當性就在其中得來,但是我們沒有這個文化,所以再想到憲政秩序的時候,沒有人會想到大法官或司法權。
最後,我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就是:審檢分立、司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問題,我覺得真的可以分立,權力越分散越好。
雙軌制、多軌制,我都沒有什麼意見,但是某種程度上我會擔心現況,分散到下面去是否有比較好的結果,這是我比較擔心的。
謝謝。
孫迺翊 在318之前,社會民主這個概念在台灣可能比較不會像廢死一樣會被人們談到,但是會被認為是你腦袋有問題的一種講法。
台灣長久以來不管是哪一個政黨執政,走向都是要拚經濟。
在拚經濟的前提之下談社會民主,也就是透過民主追求社會公平的制度,在台灣的脈絡底下都背負了很大的原罪,就是反經濟發展。
所以在318之前社會民主非常難談,但在318之後我覺得它在死土般的台灣社會翻了好幾翻,其中有一些翻動的地方,大家會關心國際貿易對於本土產業的影響,那些人受利、那些人受害,呈現出與單一拚經濟面向不同的考量。
事實上受害者在台灣拚經濟的脈絡下一直存在,環境權的部分和關廠工人是一個明確的例子。
但是拚經濟脈絡下,社會民主下的受害者會被當成個案,當體制內的救濟無法達到目的的時候,他們開始抗爭,就被當作秩序的違反者。
所以我們可以在這次的公民憲政改革會議中,將社會民主這理念提出來,思考到底這是不是我們的憲法價值。
再來就是我們的憲法裡有關於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相關條文到底呈現出什麼價值。
是呈現出社會民主的某種樣貌呢?還是我們憲法是一種拚經濟的憲法?再來是,如果我們認為社會民主是一個重要的憲法價值,那如何整合出台灣人民期待的、這個政治社群的共同價值,這個價值內涵是什麼?
我先簡單介紹一下,憲法裡面有很多社會、經濟、文化權的條款。
基本權利中有生存權,還有基本國策的內容中也有很多。
以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三大章節來看,1947年制憲時,涵蓋了很多社會民主的條文。
後來在增修條文時,第一項到第四項比較偏重經濟,譬如輔助中小企業、推動產業升級、水資源開發、國營企業民營化;第五項到第八項和社會安全制度有關,如婦女、身心障礙者的保障、健保、社會福利、退役軍人輔導;教育文化的部分也有多元文化與原住民族文化。
但若把憲法文本與增修條文對照,會發現有些價值矛盾的地方。
譬如在國民經濟部分,憲法文本強調節制私人資本,公用與獨佔事業以公營為原則,限制私人財富與私營事業,是強調國家化,以國家分配資源,限制個人資本發展。
但這和現況完全不符,我們長久以來強調私有化、公私協力等等,過去和現在的政策走向完全相反。
增修條文中已經可以看到輔助中小企業、公營金融機構採用企業管理等矛盾之處。
社會安全的部分,一個要公醫、一個要健保。
性別的部分,也有出發點不同之處。
憲法文本強調保護兒童、婦女,還強調為奠定民族發展基礎而保護女性,國家為主的發展方向是滿強的。
相對而言,增修條文就比較從性別平等、個人尊嚴出發,身心障礙的部分也有類似的情況。
文化權部分,也是最近發生教科書爭議的部分,就是教育文化到底是什麼目的?這邊說是發展國民的民族精神,這個講法之前沒有被注意,直到教科書爭議時才發現可以從中獲得依據。
增修條文比較是不同的出發點。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憲法本文和增修條文有一些不太一致的立場,這些立場有時和快速發展社會現實也不太能契合,這會造成憲法的規範效力在哪裡的問題。
目不修憲的話,可能就要尋求個案的釋憲來解決,大法官在這裡也有些著墨。
或者,我們就透過修憲或制憲的方式重新思考我們到底要整合出什麼樣的社會民主價值。
我個人會覺得如果整合出新的憲法價值秩序,應該有幾個基本原則。
第一,社會福利國原則必須連結到基本權利的保障、民主原則、法治國原則,這些是一套的。
整個經濟、社會、文化權要回歸到以人為本,而非強調抽象的國族精神。
也就是憲法不能切割,要從頭到尾貫徹自由權、平等權、社會權、經濟權,回歸到具體個人。
除此之外,社會民主價值也跟政府體制相關。
我們需要好的權力分立的體制,才有辦法塑造出社會民主的決定。
如果沒有改革權力分立體制,我的代議士、政治人物全部來自於買辦階級或世襲的某個階級,選舉制度不改變的話,這樣是不可能成就社會民主。
沒有社會民主,我們也不可能成就自由意志與反映民意的選舉。
在兩岸關係或國際關係上,這也會影響國內社會民主的反應,這整體是連動的。
所以,我個人覺得以現行的社會權規範來說,雖然好像訂在那邊沒什麼效率,但事實上大法官解釋歷來做了好幾套解釋,顯示我們的大法官會用。
舉一個最近的例子,譬如717號解釋,涉及18%自扁政府時代調降產生的憲法爭議,大法官就提到是世代正義的問題。
在這一塊大法官透過釋憲運用這些條文跟前面的平等、自由權相互適用後,大法官還是可以發揮推動憲政進步的功能。
我們若借鑒南非的例子,南非憲法很明確地把許多社會權放進去,如住房權、兒童權利、健康照護、食物、水等等。
但也會強調國家必須在可利用的資源內採取合理的立法跟其它措施來逐步實施上述權利。
這個條款在國內法學論述中可能會覺得訂下去也沒什麼用,因為它是說在國家可利用的範圍內去實現,不是像自由權只要警察噴水大家都知道這是,國家暴力。
但是從台灣目前釋憲的情況來看,已經走到一個進步的地方。
除了剛剛717號解釋,大法官也曾宣告減租條例裡面資源分配不公的問題。
南非可以借鏡的地方我想特別強調一點,就是它總體而言還是個資源分配的問題,但是它跟自由權、平等權、民主制度、法治國原則相互連結,所以我們需要一套公平的資源分配制度。
這部分國際公約的內涵和大法官釋憲採取的見解沒有差很多。
兩公約在我國實施情況引起很多爭議,這部分我想可以思考是不是也納進來我們的憲法作考慮。
謝謝。
黃居正 各位來賓大家午安,我今天不是只有作為一個原住民法學者,還有代表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很有趣的是今天我們的董事長,中研院民族所黃智慧老師也在,還有我們在座林佳和老師也是我們小米穗另外一位的董事,所以我其實只是代表基金會來做一個簡單的報告。
今天我們從下午,其實應該說從早上到現在,大家都有一個印象,認為說如果我們能夠透過這次組織的變革,可以產生出一個憲法新元素的動力。
所以如果說我們在新的憲法裡面要創造出相關原住民權益的變動,我們當然也可以做這樣的想像:我們在這個立法權上面,我們按照最激進的或者說最進步的許世楷版本的憲法,上下一院,然後上院裡有四大主權,其中有一個主權是原住民主權,另外一個我們在行政權裡面我們當然可以定構原住民的自治體,在司法權裡面我們當然從去年開始已經有原住民的專庭,有九個專庭。
最理想的方法當然是建構一個完整的原住民族法庭,可以做這樣的想像。
但是實際上操作證明當然想像是毫無意義的,因為其實長久以來的,包括從扁政府一直到馬英九的執政團隊,都一直不斷的在試圖透過這樣隨著外形上面的自治體制變更,來創造原住民權益變動的新想像。
可是事實證明這些想像並沒有辦法改變目前原住民的狀況,所以接下來我想我就跟大家報告一下我們建議能夠就目前這些政治組織的變革發生之前需要改變的,我們對於原住民相關的想像,然後把他等化成為憲法條款的方法。
第一個,我們請大家看一下既有的跟原住民族相關的憲法條款,雖然增修條文第十條還有憲法的文本事實上是說明中華民國各民族都一律平等,所以馬英九為什麼敢說兩岸都是中華民族,而且原住民族大概就是在這中華民族裡面的一個小的區分,他的理論建構就是在這個憲法特殊條款,憲法第五條。
但是大家都忘記增修條文第十條裡面,特別強調我們是一個可以定位文化而且集體發展原住民文化,這兩個條文連結在一起並不是一個句點把他切割開來。
文化裡面,有特別多的語言文化是在最重要的部分,是多元文化的表徵,另外第十條第十二項也有提到我們該如何去實現這樣的多元文化系統,不過這樣的一個系統裡面很大的問題,就是各位如果注意一下實現這樣的系統的時間。
還有包括我們前面談到還有環境基本法,所以我們可以看到這些法律他在被訂定的時間上面非常的錯亂,民族條款1947年,然後增修條款2000年,而基本法2005年,可是為了實現基本法或是增修條款裡面內容的條文,又是在基本法之前。
身分法2001年、教育法2004年,然後2007年綜合保護條例,換言之關於原住民權利相關解釋並沒有一個統一建構在某個單一價值觀上面的一致。
這樣子的一個解釋的方法當然會反映在實際法律操作上面的困難,最新而且最好的證明就是我們有個最新的大綱會解釋釋字719號,釋字719號是我們所謂中華民國建構歷史以來的第一號關於原住民的大法官會議解釋,這個大法官會議解釋可以拿來驗證我剛剛所提到的這樣一個所謂價值系統困難的問題,第一個原住民族在現有的價值系統裡面仍然他可以當成是一個本國的少數民族,他並不是一個我們在歷史持續上面,在中華民國出現之前,就已經存在台灣超過四百年以上的一個民族,這個民族在憲法上沒有地位,沒有議定憲法的地位,他只有一直不斷受統治的地位,為什麼我敢這麼說,因為其實釋字719號講的雖然表面上對我們原住民有意思,但實際上他也在描述原住民組織其實就是一個競爭弱勢的、生活水準比較低的、就業能力比較差的,一個需要受輔助的民族。
另外,我們看大法官協同意見描述原住民族是一個運動、唱歌、表演、野外生態最行的一群人,陳新民大法官更厲害,我們前面提到說我們如果四大族群,我們四大族群理論上應該說是閩客,1949年來的外省族群另外加上原住民族,可是陳新民大法官他四大民族、四大族群是什麼呢,身心障礙者、原住民、退伍軍人、外勞,對他來說,四大族群是這樣子的,所以各位可以看到我們原住民族其實就是跟身心障礙、退伍軍人、外勞居民,事實上是被定義成為一致的。
第二個問題我們會推動所謂的現實同化,我們在只要原住民他的等於說生活水準或是就業能力或是教育水準已經達到跟一般市民社會相同的強度的時候,從這時候開始變成中華民族的一部分,他就不再是一個獨特的地位的民族了,所以我們對這樣子一個原住民族的輔助或是對多元文化主義相關的條款設定一個停損點,一個時間點,時間到了以後就不再推動了。
這樣子的一個說法在719號其實已經說明了,要另行檢討修正,如果他們已經改善,就不要再做了。
蘇永欽大法官他的協同意見也說了,他說一旦已經跨越歷史的鴻溝,就應該回到常態性的消極平等,葉百修大法官他也是說了,時間到你就要調整,不要讓一方反而會影響到另外一方的平等權,陳大法官一向是比較特別,他認為現在政治是好像給他們鴉片一樣,一味的讓他依賴各種輔助計畫,所以這是一種讓他躲進保護傘、喪失競爭力、喪失接受失敗的勇氣的一個方法,所以今天對於原住民來說,只要他有接受失敗的勇氣,我們這時候就應該要停止這樣的一個區隔,這是所謂的現實同化的一個困難。
第三我們所謂去脈絡化、去時間化和偽文化價值,意思是說我們完全不去考量到今天原住民並不是等於本質上就是這樣的,其實是多年歷史累積起來的各種不正義,所創造出來的一群在社會地位、在文化價值和教育程度上面一直沒有辦法跟主流社會競爭的狀況。
我們要透過新的憲法時刻來把他轉化回來,要轉化回來的前提是要承認過去造成他這樣子一個狀況的不正義行為,必須要去接受這樣的事實,去承認這個事實,可是我們不願意接受、不願意承認,各位可以從719號意見書認為他說什麼,他認為這個區分是日據時期的區分,是日據時期原住民和非原住民的二分法所造成的,現在已經有偉大的撤退軍隊已經來台灣了,所以血統已經完全融合了,根本不必要再做這個區分了。
這樣的說法固然是他個人的想法,可是大概也呈現出一個更重要的動機就是想要把這個歷史去脈絡化,重建一個偽文化,這個偽文化讓我們大家忘記過去我們做的這樣不合理的壓迫。
第四個問題就是,如果我們採取這樣的一個結構,沒有辦法解決跟現在市民法規範之間的衝突。
這個衝突大概各位都很清楚,我沒有列舉出來。
我們的森林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等的問題,在798裡面一樣的狀況。
羅昌發大法官認為說他有平等權這樣的一個問題,所以表示什麼,表示我們對這樣一個強行制度他的解釋方法顯然沒有認識。
最後一點當然就是我們沒有辦法建立任何原住民普通法,沒有辦法有效維持這個多元價值。
我剛剛說了光單純建構分庭是沒有用的,應該要去承認他們的法律,特別是普通法的地位效果。
所以我們有幾個建議,第一個就是在基本國策條款裡面,要明白宣示多元文化的意義和他的價值。
第二個當然是確定在憲法時刻裡面他享有同時平等性和特殊的地位,第三個就是確定原住民的權利條款,包括剛剛提到的基本法,我們在環境議題裡面有提到,基本法一下子沒有辦法被確立跟其他法律之間的關係。
我們要確立原住民基本法他在國內法上面一個法規和強行法的效力,最後一點就是希望能藉這個方法來去創造所謂賦權和轉型正義的代表。
如果能這樣做,雖然只有2.28%的人口數,但可以創造出一個極大的象徵意義,我想這個對我們憲法的重新更動或是重建來說是一個具有非常效果的綱本。
以上簡單的報告,謝謝。
王榮璋 我想剛剛鄭老師也提到我國的經濟發展跟社會福利的這個部分一向如何看待的。
事實上我們社會福利的這個部分一直被視為經濟發展的絆腳石,在2000年第一次政黨輪替後,在九月陳水扁總統就講經濟發展所要的部分,然後所謂以經濟優先、社福暫緩的一個論調出來,我想經濟優先的這個部分我們都不反對,但是經濟優先的前提為什麼說是社福暫緩?這個部分我們沒有辦法可以理解。
同樣的這個部分,他在2000年選舉的政見裡面表示要開辦國民年金的保險,這個部分也一直延宕。
雖然在民進黨執政的時候通過了國民年金保險法,但是一直到2008年的十月才正式開辦實行。
目前情況也是,馬英九總統在2008年的選舉裡面,就明白的在他的政見裡面,表示在四年裡面,要開辦長期照顧保險,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們的長照保險法都沒有送進立法院裡面。
我想這裡面最主要的原因都是因為被視為重要而認為相關的經濟投入才是重要的。
我想民進黨在這個部分執政八年的繪圖裡面也提出來對社會福利這個部分。
過去的印象裡面,民進黨對這點是重視的,但真的是如此嗎?很遺憾的是我們看到他通不過執政的考驗,社福的這個部分,福利跟正義,能不能夠落實或成為政黨的信仰,我想這個部分,至少在第一次政黨輪替裡面,沒有通過這個執政的考驗。
前司法院院長賴英照法官,應該在座有一些朋友也有看到,在聯合報的圖書裡面,聯合報把他做出一個圖表來。
我們的憲法向左,政策是往右的,譬如說在國民經濟原則、在民生主義基本原則裡面,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但是我們實際的政策是經濟國際化、貿易自由化。
是我們的基本政策,本質上是資本主義的體制,在土地政策上面,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應該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我們的憲法精神是歸公,但現在土地公告現值跟市價的落差非常的大,所以漲價的這個部分事實上是私人享有,而且在這個部分是免稅。
另外在絕大部分是免稅的,在憲法裡面第144條,公用事業和其他有獨佔性的企業,以公營為原則,以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但是我們事實上公營的部分日漸消隱,民營的這個部分在政策上面是大幅成長的。
另外普設平民的金融機構,國家應該來救濟失業,但事實上金融合作社改為商業銀行,金控公司成為現在的主流,目的是為了營利,不是為了協助事業的創業。
所以到底這裡面什麼樣的內容是對的,我們憲法規定是對的,我們政策執行是錯誤的,還是說我們在政策執行,我們的憲法已經跟不上社會的發展跟需要,這個部分事實上突顯非常重要的一環,台灣整個經濟發展的果實,事實上沒有分配給多數的國民,我們一般的國民是沒有辦法分享,這個就是非常大的爭議,我們在綜合所得稅總合20分位申報統計分析表,我們看歷年來的比較,最低的5%跟最高的5%的差距從馬總統執政之前大概是65.32倍,然後到民國100年就是96.56倍,所以101年之後的就不再公布了,估計裡面會破百,但是我們就不做估計。
這一個部分講到國際比較的重點不是在這理,長期在相同條件之下會認為這樣子的比較還是有他的意義,而且所有的五百多萬的申報戶在綜合所得稅裡面申報財產的結果,下面收支移轉對所得分配影響的這個部分,表示我們的政府說這個是比較有意義的,這裡面來看大概是每一年一萬五千多人的抽樣調查的結果,我在這裡面看到原始的差距是七、八倍左右,在裡面經過調整以後可以控制在大概六倍左右。
經過什麼樣的調整簡單的講第一個是社會福利的這個部分,然後另外一個是多收,我們看到這裡面的租稅效果其實非常的有限,大概就在0.1%,我們的租稅效果能達到我們的所得分配效果大概就在0.1%左右一直長期維持,主要靠社會福利的支出,但是如果沒有足夠的稅收,事實上社會福利的支出的增加,只是讓我們的子孫有一個借債,然後讓他們背負更沉重的國家的債務,事實上目前的情況也是如此。
我們就看到浮濫的減稅制度利得的這個部分,課稅不按照實際的課稅,造成我們受薪階級承擔了在綜合所得稅裡面75%的比重,在GDP裡面也只有44.5%,我們的稅制是不公平的。
憲法第19條雖然明訂我們的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但是我們人民的平等權、工作權、財產權和生存權的各項的基本權利同樣是憲法所保障的,為了維護人性的尊嚴、納稅者的自由和權利,也應該要隨同所承擔的納稅義務授予相對的尊重和保障,來符合法治國的原則之下權利和義務相平衡。
所以納稅不應該只是國民的義務,同樣我們納稅者的權利也應該受到保障,應該受到什麼樣的保障?課稅不應該侵犯家庭最低限度的生活需要,第二個是租稅制度的設計不應該懲罰婚姻或者是家庭,在這裡面政府對於財政收支相關的公共資訊應該透明,我們現在的這個部分非常不透明,其實很多時候預算書,或者是決算書編得跟天書一樣,大部分的國民、甚至於大部分的立法委員是不懂的。
另外在租稅優惠的這個部分也應該符合比例的原則,然後避免相關的浮濫,同樣的在這裡面我們的稅收報告事實上只有針對所得稅的這個部分,其他的比如說稅收制度的報告事實上是沒有的,在這裡面也不符合透明公開的一個原則。
另外稅捐機關跟相關調查程序也應該注重人權的保障,事實上我們現在行政訴訟的這一個部分大概在四成左右,45%都是租稅的訴訟,事實上訴訟之所在也就是民怨之所在,這個部分,我們就認為在人權的保障上面仍然是不足的。
再來我想可以談到以聯合國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公約來解釋憲法對身心障礙者的保障內涵,我們現在在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的相關內容,主要以符合身心障礙權利公約CRPD裡面的無障礙個人行動能力、教育健康、適應訓練、康復訓練工作和就業以及試圖生活的水平跟社會的保護。
但是有差異的這個部分,包括提到認識在法律面前獲得平等的承認,獲得司法保護、獨立生活跟融入社區和表達意見自由和獲得資訊機會、尊重隱私、參與政治公共生活跟文化生活娛樂休閒體育的這個部分,是有所不符跟差異之處。
在這裡面我們認為憲法帶動補強的部分包括獨立生活跟社區的融合的理念,身心障礙者應該有權利跟機會來決定自己居住的地點,還有跟誰一起來生活,而不是被迫的因為沒有自我照顧的能力,而在特定的居處裡面做生活的安排。
目前很多的時候在機構裡面是這樣的情況,特別是我們相關的服務如果不到機構裡面,很多的時候事實上在居家裡面得不到相關的支持。
另外自己意見的表達跟資訊的取得上面我們也認為應該要補強的。
其次在於文化休閒跟體育的活動,在裡面包括身心障礙的兒童有平等的機會參加玩耍,玩耍對身心障礙的兒童來講也是非常重要的,另外的在我們身心障礙者的社會權裡面,包括生存、工作、教育、健康照顧跟文化這個部分,我想是我們特別強調的。
在相關的保險的補助,同時要求障礙等級跟經濟狀況的雙重門檻,是混淆了保險的目的,很重要的是我們在公保、軍保、勞保、國保、農保裡面,對於發生智能狀況給付的條件跟給付的水準是不一樣的,也造成障礙者獲得的保障的程度因為職業別而有差異,發生同樣的障礙。
因為投保不同的社會保險,在這裡面得到的相關給付跟相關條件事實上是不一樣的,很多的障礙者特別在勞保裡面事實上是贊助者,因為他按照年齡退休,但是如果沒有辦法符合他的退休年齡,障礙者沒有辦法提早退休的部分得不到相關的保障。
另外我們的平均的勞動參與率,這個部分遠低於國民的全國的平均,障礙者的失業率是12.35%,也遠高於全國的平均值。
另外身心障礙者就業的這個部分,我們講說全國平均大概四萬五千多塊錢,障礙者即便就業的平均月薪也只有到兩萬三千塊,也都是1/2。
另外我們在職場的歧視跟就業環境的不友善部分也通通仍然存在,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權的部分也受限於相關的師資還有資源的不足,校園無障礙環境等等的改善,譬如我們現在所處的這個空間裡面,大概障礙者只能夠進來像我一樣來上台講話,但是沒有辦法上台在這個空間裡面聽,其實不只對於障礙者不友善,我覺得對肥胖者也不是很友善,另外障礙者的健康照顧權以及文化權等等這個部分也應有相關的補足。
最後這個部分在自由跟參政的這個部分,身心障礙者的財產支配自由遠低於我們的一般國民,假如大家知道視覺障礙者開戶存款事實上還要有保人,有保證人他才能開戶做存款。
因為無障礙環境的這個部分我們其實在居住跟遷徙的部分有相當的限制,另外在選舉權的行使裡面,包括我們目前的投開票所都沒有辦法做到完全的無障礙,另外我們受困在機構的無障礙者也沒有辦法透過通訊投票來行使公民的權利。
以上,請指教,謝謝。
林佳和 簡單相對於之前這個場次幾位朋友報告的比較詳細,我的報告比較是提點式的,因為要從憲法談勞動又好談又不好談。
如果是把其他國家關於勞動的憲法條文文本式的筆記非常簡單,困難的是文本式的理論不會真的解決問題。
簡單說,在歐洲如果我們先忘掉九零年代因為東歐共產政權垮台,所產生的我們叫第三波憲法革命的東歐以外,歐洲最進步的憲法文本無非是西班牙跟葡萄牙,他們都是在1970年代歐洲最後一波從法西斯政權民主化的國家,在1970年代歷經了60年代的風起雲湧的混亂時期所造就的憲法,是我們看到最進步的憲法。
西班牙、葡萄牙憲法關於勞動部分規定的又詳細又進步,但兩個國家的勞動人權被認為是歐洲最糟糕的,所以憲法文本跟憲法現實基本上經常有不少距離。
如果你把憲法條文當做是一個反串反諷的文字有時候還滿有他的樂趣的,可是如果要真正的落實,可能今天另外一個問題。
就像最近鴻海的郭董很紅,郭董說:「民主不能當飯吃。
」事實上在前幾年,他也說過一句滿有名,他說:「過勞不是人權問題。
」
憲法學上有一句滿有名,叫做「憲法最大的弔詭在於憲法必須依賴他自己所不能創設的條件」,用白話文講的意思就是當人們沒有工作,吃不飽也穿不暖,你給他這些憲法權利,從早到今天下午這麼多憲法權到底要做什麼?他沒有能力去行使,所以勞動問題又艱難,可能又複雜,到底要如何處理?我就幾點跟大家分享。
第一個當然看問題,目前如果真的要說勞動問題,我想無非可以歸納為四個:
第一個當然就是失業問題被結構式的惡化,不再能夠用經濟景氣、循環或是我們暫時運氣不好,或是像前幾年不論是像民進黨政府或國民黨政府都很奇怪的──我叫做缺水期待颱風到來──的解決問題的模式。
缺水的時候過去幾年我們經常的水資源政策是讓颱風趕快來就好,最好不要造成災難,只要帶來了水源就好了。
失業問題不再是這樣的。
國家主權的腐蝕跟移轉在全球化的環境之下也會帶來我們所說的國家對於勞動問題的解決能力。
在被稱之為世界最進步的國家的美國也一點都不例外,美國在最近十幾年來因為跨國企業的要脅,包括聯邦跟各州政府不斷的犧牲自己的租稅、勞動跟環境主權,比世界上第三世界國家或我們叫全球化後進國家例如印尼、馬來西亞一點都不為過。
所以美國為了要迎合跨國企業犧牲法律,完全不亞於這些後進國家。
第三、勞工組織性力量的衰弱是勞動一個滿明顯的勞動性現象,這問題在台灣不嚴重,因為台灣組織性力量本來就很弱了,要衰退也很難衰退,所以其實這也還好,這是我們今天也許略可告慰的唯一正面的訊息。
最後勞動觀的去形式化,是更加嚴重的。
包括我們看到的17年來的低薪化,勞動者居然被宣稱可以再幫勞工彈性化,解除一切過去對勞動保護的一些管制等等。
這樣的一個問題其實我們內國憲法秩序到底提供什麼?當然不是沒有辦法、無能為力,如果今天我們在全球化當然不會有今天的會議,絕對跟317、318的發展脫不了關係,如果自由貿易、經濟全球化成為現實,成為逃避不了的,如果跨國企業取得我們政治經濟學上所說的定義力量,內國憲法秩序到底還能做什麼?如果真的要做什麼,至少就文本來講,我認為我們要思考下面的一些問題。
台灣應該朝向建立一個社會民主的憲法秩序邁進,勞動不論你喜不喜歡、承不承認,勞動都是一個所謂新的經濟跟社會生活的基礎。
然後有人權問題,所謂的人權不只是薪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這種問題而已,他還有做為一個人的尊嚴,所以勞動也要人性化。
不是說像台灣社會形象非常好的宏碁的老闆施振榮,施振榮也附和了我剛剛講的,郭董說過勞不是人權問題,如果你辛苦工作,賺取自己應有的所得,為什麼勞動世界還是有問題呢?
董事長當然不是如此,在這些目標之下,不論是法律的制度、國家的義務或甚至某一種方面我們蹂躪勞動跟資本自主形成,比方說在台灣公務員仍然不能組織工會,我們對罷工權的限制仍然非常嚴格,文本上的罷工權事實上無法轉換為現實上的權利自由行使,這應該是我們目前所看到的問題。
就像我剛剛說的,你要去引入一些其他國家看得到的文本、憲法文本並不困難,如果我歸納一下,特別是參考九零年代東歐,叫第三波憲法革命的東歐最進步的憲法,因為要讓學習資本主義的好,又要留住社會主義舊時代的一些美麗,所以東歐國家的憲法,如果各位有先去看,都是非常優美的,又充滿了社會主義的公平正義,又不忘記向資本主義示好,都到底至少從文本上看來,基本人權清單,勞動基本人權清單可以看到下面這一些,包括勞動參與原則,職業自由的防禦權,以及剛剛我的同事孫迺翊老師所提到的工作的社會權或是組織公會、團結權、同盟自由權或是更進一步的讓勞動能夠參與資本的形成,讓共同決定權,例如我們從恩隆案,美國恩隆案所提到的公司治理,我們台灣國內整個甚囂塵上,不斷的提倡的公司治理都是美國式的。
曾經在會議上問專家說公司治理可不可以有勞工參與,國內一位非常有名的商管學者堅持絕對不可以,他的理由是因為美國沒有這種東西所以絕對不可以。
你如何開啟自己的視野,想像為什麼全世界第一個公司治理事實上是來自於歐洲,主角事實上是勞工,因為最不希望公司倒的是勞工不見得是老闆,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想我們應該有些目標跟理想。
例如在勞動領域有尊嚴的勞動生活,不論是受雇的雇傭勞動或是在台灣佔150萬到200萬以上的自營作業者自營勞動,這次的服貿協議事實上據專家的評估至少會有200到250萬以上的受雇以及自營作業者會受到重大衝擊,例如就業保障、充分就業雖然確實上也似乎不太可能,到底有沒有能夠去協助充分就業的其他想像。
例如社會勞動,把做對社會有利的事情當作一種新的雇傭勞動的形式,例如不要再有愛心爸爸、愛心媽媽或志工、義工這樣的制度,把他們做的對社會有益的事情,交給一些失業者然後某個程度的雇傭勞動化。
勞動尊嚴在勞動人權關於團結權的部分或勞動市場調控積極跟消極勞動市場等等,我想這些都是在勞動領域中憲法應該去明確有一些指向的。
我想憲法秩序應該要有一些回應,回應目前的所謂現行有效的中華民國憲法,包括增修條文都是不存在的,如果我們要往未來法(delegeferenda)邁進的話,也許有一天可以想,第一個全盤界定應然的勞動基本人權清單,第二個要重組跟重建國家的任務跟目標,第三樹立社會民主的憲法。
這樣的體系,透過大法官是一條蹊徑,但是全民形成一種共識也許更是如此,而同時間社會民主的決定結構──例如北歐式的全國經濟委員會必須要有勞動的代表參加──上到全國經濟委員會下到各企業的一定的資本形成。
最後其實憲政秩序的國家規劃性我想都應該是去努力作到的。
其實就像服貿協議帶來大家很多的思考跟以及行動,其實自由貿易帶來社會這句話一點都不假,因為自由貿易讓我們看出了我們最重要依賴的內國憲法秩序,是很非常嚴重的問題,如果你不甘於只要吃飯,只要有飯吃其他都不重要,只要你不只甘於貿易要讓大家都有工作,其他不需要在意,你就應該思考我們需要什麼樣的社會革命,如果社會革命叫做憲法秩序。
很抱歉我就不濫用我作為最後一個發言者的角色,我想今天的會議應該是大家思考和行動的起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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