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人於職務上或非職務上所完成之新型,其專利權歸屬為何?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二、次按《專利法》第8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
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 ...
法律服務│圖書資訊│課程資訊│地政資訊│兩岸服務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
桃園所
高雄所
專業團隊
法律專欄
商標
著作權
案件委託
李永然Blog
目前位置:永然關係企業
>永然智慧財產權中心>
法律專欄
◎
受雇人於職務上或非職務上所完成之新型,其專利權歸屬為何?
作者: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問題】小美受雇於大熊冷氣公司擔任研發工程師,負責冷氣產品的開發與設計,如小美在「任職大熊冷氣公司期間」,研發出冷氣產品之新功能並申請新型專利,則該專利權是歸小美個人或是大熊冷氣公司所有?若小美於「下班後」在家利用空閒時間研發出「電風扇」產品的新功能並提出新型專利申請,該專利權是歸小美或是大熊冷氣公司所有?大熊冷氣公司是否可跟小美以契約約定小美不得享受其所申請新型專利的權益?【解析】一、按《專利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一、發明專利。
二、新型專利。
三、設計專利。
」、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因此,小美在任職大熊冷氣公司期間所研發出冷氣產品新功能所申請的新型專利,原則上屬於於職務上所完成,該專利權是歸屬於大熊冷氣公司所有,例外是大熊冷氣公司有以契約和小美約定該專利權的歸屬,則依該契約的約定。
另依照《專利法》第7條第1項規定大熊冷氣公司就該專利權應該另外支付小美適當的報酬。
二、次按《專利法》第8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
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是以,小美利用「下班空閒時間」所研發出「電風扇新功能」,性質上屬於非職務上所完成,其專利權應歸屬於小美所有,只是如果小美所研發的該項專利有利用到大熊冷氣公司的資源或是經驗的時候,大熊冷氣公司可以在支付相關報酬後,在公司實施該專利。
三、另外依據《專利法》第8條第2項規定:「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
」,所以小美完成「非職務上之新型」時,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大熊冷凍公司,必要時還要告知公司其創作的過程。
四、由於《專利法》第9條規定:「前條雇用人與受雇人間所訂契約,使受雇人不得享受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之權益者,無效。
」,故大熊冷氣公司不可以用「契約」和小美約定:「小美不得享受其所申請新型專利的權益」,如果契約內有上開約定的內容,則因為違反《專利法》第9條規定,而歸於無效。
回上頁
‧永然智慧財產權中心‧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傳真:02-23914235
聯絡人張菁雯秘書‧電話:02-23956989#236‧E-mail ‧陳珮芬秘書‧電話:02-23956989#203‧E-mail
‧版權所有:永然關係企業
延伸文章資訊
- 1真正專利權人之救濟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系爭專利抄襲其發明技術,爰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移轉予原告,依前揭說明,於法無據。…」。 8. 智慧財產權法,2008年10月 ...
- 2智財情報∣ 台一國際智慧財產事務所
法條中所謂之前條應是指第8條(即關於非職務上之創作之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則依最高法院之上開意旨,是否表示:非職務上創作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得由雙方 ...
- 3專利法 - 電子六法全書
第10條(申請變更權利). ﹝1﹞ 雇用人或受雇人對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定權利之歸屬有爭執而達成協議 ...
- 4專利法第7 - 法源法律網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 ...
- 5專利法 - 植根法律網
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 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第八條(受雇人非職務上發明專利權之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