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40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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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十七條所稱經管財物之使用年限,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 所稱一定金額,應由行政院訂定並徵得審計部之同意,凡未達耐用年限之報廢案件,應敘明事實與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審計法施行細則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EN 第40條 本法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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