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40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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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十七條所稱經管財物之使用年限,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 所稱一定金額,應由行政院訂定並徵得審計部之同意,凡未達耐用年限之報廢案件,應敘明事實與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審計法施行細則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EN 第40條 本法第五十
延伸文章資訊
- 1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注意事項:. 1.各機關報廢之財物應迅依據財產管理手冊及物品管理手冊之相關規定,妥為處. 理,其變賣所得價款應依相關規定解庫,不得有故意報廢堪用且未達使用年限.
- 2臺中市政府秘書處-常見問答-財產報廢之條件為何?報廢後如何 ...
一、本處財產、物品報廢年限係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彙編「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使用年限為依據,當財物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時,由使用單位簽請 ...
- 3審計法施行細則§40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第五十七條所稱經管財物之使用年限,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 所稱一定金額,應由行政院訂定並徵得審計部之同意,凡未達耐用年限之報廢案件,應敘明事實與 ...
- 4國有公用財物報損(廢) 法規與實務
- 5國有財產報廢損業務之法規與實務(農委會)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A: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59點規定,財產保管或使用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損時,應依其財產殘值或新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但依同法67條及審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