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法務部-立法理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二、本節所規定之保證人權利有一般抗辯權(第七百四十二條)、拒絕清償權、先訴抗辯權等。

保證契約雖為從契約,惟日前社會上,甚多契約均要求保證人預先拋棄一切權利,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第739-1條 民國88年04月21日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社會上,甚多契約均要求保證人預先拋棄一切權利,對保證人構成過重之責 任,有失公平。

為避免此種不公平之現象,增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節所規定 之保證人之權利,不得預先拋棄。

【參考資料:行政院、司法院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節所規定之保證人權利有一般抗辯權(第七百四十二條)、拒絕清償權、先訴 抗辯權等。

保證契約雖為從契約,惟日前社會上,甚多契約均要求保證人預先拋 棄一切權利,對保證人構成過重之責任,有失公平。

為避免此種不公平之現象, 爰仿瑞士債務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增訂除法律另有規定(例如第七百 四十六條第一款保證人得拋棄先訴抗辯權)外,本節所規定之保證人之權利,不 得預先拋棄。

審查會條文說明 照行政院、司法院案條文通過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