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再保險業各種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方式-法條內容§2-保險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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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 1 火災保險、汽車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應提存之未滿期再保險費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自留再保險扣除再保佣金後淨再保險費百分之五十。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所有條文 法條內容 無格式複製 複製網址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專業再保險業各種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方式 廢止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二「專業再保險業各種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方式」規定如左: (一)專業再保險業於年終決算時,對於比例性再保險業務其自留部分應 按險別依左列規定提存滿期再保險費準備金: 1火災保險、汽車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 ,應提存之未滿期再保險費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自留再保險扣除 再保佣金後淨再保險費百分之五十。

2貨物運送保險(包括海上及陸空貨物運送保險)應提存之未滿期 再保險費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自留再保險費扣除再保佣金後淨 再保險費百之十五。

3船體保險(包括漁船保險)應提存之未滿期再保險費準備金,不 得低於當年自留再保險費扣除再保佣金後淨再保險費百分之四十 。

4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應提存之未滿期再保險費準備 金,不得低於當年自留再保險費扣除再保佣金後淨再保險費百分 之五十。

前列各項再保險業務,其帳單如係以滿期再保險費編製者,對於未 滿期再保險費準備金,得不予提存。

(二)專業再保險業對於各種再保險業務,應按預算所列險種,並分別比 例性與非比例性,就其自留部分,依左列規定估計已報未決再保賠 款及未報未決再保賠款(IBNR),提存賠款準備金: 1各險比例性再保險業務,應依據國內、外公司提供之資料,先按 再保合約所規定之核保年度估計已報未決再保賠款,予以提存; 至年度決算時,採移動平均法,按五年累計之損失率平均上升數 ,推算餘下發展年度應估計之各項未決再保賠款,與前估計已報 未決再保賠款比較,視實際情形,衡酌決定未報未決再保賠款再 另增提之。

2非比例性再保險業務,在年度決算時,不分險別,一律應按當年 度自留純再保險費之三分之二提存賠款準備金。

當年度自留賠款 之三之二並自累積提存之賠款準備金項下沖減,前項純再保險費 均按原始毛再保險費百分之七十計算之。

(三)各險再保險業務,應於年度決算時,就其自留部份,依左列規定, 分別損失率變動準備與異常業務損失準備,提存特別準備金: 1損失率變動準備,應按預算所列險種,就最近十五個會計年度之 自留滿期再保險費與自留再保賠款資料,計算平均損失率,與當 年度之損失率比較,如當年度之損失率低於平均損失率時,應以 其差乘以各該險種自留滿期淨再保險費所得金額,不得低於百分 之五十據以提存當年度之損失率變動準備。

如當年度之損失率高 於平均損失率時,除不提存損失率變動準備外,並以其差率乘自 留滿期淨再保險費,得收回部份過去所提損失率變動準備。

又當 損失率變動準備累計超過當年度自留滿期淨再保險費時,其超過 部份並應收回作為收益處理。

2異常業務損失準備,不分險種別,按當年度自留滿期總保費百分 之一提存。

年度決算時,遇有應攤銷之異常業務損失,應就累積 提存之準備項下沖減之。

前項第一款當年度增提之損失率變動準 備,及收回之損失率變動準備,應以其淨額列帳。

又所稱自留再 保賠款,包括已付再保賠款暨已報未決再保賠款及未報未決再保 賠款。

前項第二款所稱異常業務損失,係指承受業務而往來之保險同業, 發生破產、清算、涉訟及其他異常情事,對於未了責任,仍需繼續 攤付之賠款及有關費用。

至異常業務之認定及其損失之估計與攤銷 年限應逐案研判其性質決定之。

(四)專業再保險業對於各險業務,其帳單中列載之未決再保賠款、賠款 準備金或類似帳項,應依據有關合約及資料,研判其性質,分別以 損益或資產科目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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