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規交易罪 - 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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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 ...   回元照首頁 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書名 書號 作者 課程名稱 課程品號 出版社 適用範圍 雜誌館 月旦法學雜誌 月旦法學教室 裁判時報 月旦實務選評 月旦律評 月旦民商法雜誌 月旦財經法雜誌 月旦會計財稅 月旦醫事法 圖書館 元照讀書館 元照電子書 月旦知識庫 月旦品評家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時事短評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看更多2018年時事短評 發佈日期:2018/11/21 非常規交易罪 【法領域】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 【關鍵詞】 非常規交易、不合營業常規、重大損害 【背 景】 某上市公司前董事長、前執行長等人,涉嫌自2005年起利用承攬多數公司新建廠房時,要求廠商以虛增工程款、開立不實發票方式等,使該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不利益交易,由往來廠商退回溢領之金額,讓分別供作承攬工程有關之酬謝金、佣金或其他私人利用,該公司因而多支付1億多元的工程款,嚴重影響公司股東權益。

檢察署依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偽造文書等罪嫌將前董事長等人及廠商起訴。

【焦點檢視】 一、非常規交易罪之要件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本條非常規交易罪之要件為: (一)公開發行公司;包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

(二)限於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

故規範之適用對象與內線交易、短線交易包含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不同。

(三)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交易之行為。

(四)致公司受重大損害。

二、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 本罪常發生在公司之關係企業,或與公司董監、經理人有密切關係之人間的交易,而公司之交易應如何判斷是否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因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實務上多認應從客觀上觀察,倘與一般正常交易顯不相當、顯欠合理、顯不符商業判斷者,即係不合營業常規。

故所謂「不合營業常規」,舉凡公司交易之目的、價格、條件,或交易之發生,交易之實質或形式,交易之處理程序等一切與交易有關之事實,倘與一般正常交易顯不相當,或不符合商業判斷者,均係不合營業常規。

而交易情形,非僅限於有真實交易而不合營業常規之情形,如徒具交易形式,而無實質交易之虛假行為,亦屬不合營業常規之範圍。

三、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之判斷 構成非常規交易罪,除了行為人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外,該交易須致公司受重大損害。

關於「重大損害」之認定標準,立法者委由司法機關依個案裁量認定,實務見解多有以損害金額與公司規模之大小加以衡量;然而是否重大,並未有明確之百分比標準。

且公司所受損害,除了有形之金錢等財物損失外,實務亦承認如對公司之商業信譽、營運、智慧財產等造成重大傷害者,雖未能證明其具體金額,仍應屬對公司之損害。

四、時事簡析 本案之行為人為董事長及執行長,符合非常規交易罪之規範主體,要求廠商虛增工程款項,倘與一般正常公司承攬工程之價格、條件顯不相當,不合理,應屬不合營業常規。

而開立不實發票之方式,如僅具有交易之形式外觀,但無實質交易之虛假行為,實務見解亦認為此種情形屬於本罪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

董事長等人使公司為上開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之行為,因而致公司受有重大損害,將構成非常規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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