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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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限額再保險,係指將所移轉之保險危險限制於一定範圍內,並兼具有財務融通目的之再保險契約。

保險業辦理前二項業務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 ... 目前線上:821人,瀏覽人次:703465245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所稱其他危險分散機制,係指限額再保險或其他以移 轉、交換或證券化等方式分散保險危險之非傳統再保險。

前項所稱限額再保險,係指將所移轉之保險危險限制於一定範圍內,並兼 具有財務融通目的之再保險契約。

保險業辦理前二項業務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 辦理該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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