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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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國防部> 組織目 ... 國防部為執行軍隊指揮,特設參謀本部(以下簡稱參謀本部)。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06月09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111年01月01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0.06.09  修正之第 2  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國防部>組織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第1條 國防部為執行軍隊指揮,特設參謀本部(以下簡稱參謀本部)。

第2條 參謀本部掌理下列事項:一、國軍軍事訓練(含聯合作戰訓練)與兵棋系統運用等全般政策、制度、計畫、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指導;國軍準則發展政策之指導及執行。

二、國軍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及軍事教育之執行。

三、軍事情報蒐集研判之規劃及執行。

四、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及執行。

五、戰備整備之規劃及執行;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六、軍隊部署運用、訓練、協助反恐制變、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七、後勤管理、裝備與補給品分配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八、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規劃及執行。

九、後備部隊運用之指導與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及召集訓練之協助。

十、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第3條 參謀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次長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中心辦事。

第4條 參謀本部置參謀總長一人,上將;副參謀總長執行官一人,上將;副參謀總長二人,均中將。

第5條 參謀本部對依國防部命令編配之機關、作戰部隊,執行軍隊指揮事項。

第6條 參謀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得設特業機構、執行機構與支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7條 參謀本部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8條 參謀本部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9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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