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讓售案件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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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申購之國有土地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如係他機關變更非公用財產移交本局接管者,基於業經原管機關檢討無須公用,得逕依本條審辦。

惟如自始 ... 目前線上:1060人,瀏覽人次:619333821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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