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國情簡介-社會福利) -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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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經濟安全:依家庭經濟情況、障礙等級等,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輔具費用補助、社會保險保費補助、稅捐減免 ... ::: 社會 衛生醫療保健 居家及都市發展 社會福利 環境保護 宗教 ::: 首頁 社會社會福利 身心障礙福利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 日期:111/07/1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至110年12月底,全國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已達120萬3,754人,占全國總人口數的5.15%。

自69年及70年相繼公布《殘障福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奠下我國推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基礎;79年、84年及86年修正增列障礙等級,86年復將法案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另為配合環境變遷,積極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並使身心障礙分類與國際接軌,96年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又為完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分別於98年1月、98年7月、100年2月、100年6月、101年12月、102年6月及103年6月、104年2月、104年12月及110年1月修正公布部分條文。

為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依據103年12月3日公布施行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積極籌劃、推動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相關之教育訓練、教材編撰、資訊系統建置、法規檢視及國家報告等,於105年12月發布國家報告與法規及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清單計372部,並於108年6月提出第二階段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清單計90部,共計列管462部法規及行政措施,截至110年底,已完成修正計445部(96%);106年10月辦理國際審查會議,108年1月確立國際審查委員會85點結論性意見之行動計畫及人權指標,建立法律扶助機制、辦理合理調整入法等事項,109年12月發布第二次國家報告。

展現我國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努力,促進社會大眾對於身心障礙者人權的重視。

現行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主要措施如下: 一、保障經濟安全:依家庭經濟情況、障礙等級等,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輔具費用補助、社會保險保費補助、稅捐減免、租賃房屋租金、購屋貸款利息補助及推廣財產信託制度。

二、個人照顧及家庭支持服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結合民間機構、團體辦理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服務、生活重建、社區居住、家庭托顧、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等個人照顧及支持服務,及臨時及短期照顧、照顧者支持、照顧者訓練及研習、家庭關懷訪視等家庭支持服務,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及強化家庭照顧身心障礙者之能力。

三、機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服務:全日型住宿機構以需求評估為生活無法自理且家庭無法支持照顧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為服務對象,目前衛生福利部輔導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升服務品質,並協助機構改善設施、設備,及因應身心障礙者人口特性及照護需求增設各類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截至110年底,立案機構267家,提供日間照顧服務、生活訓練及住宿照顧等多元服務,並辦理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全面加強提升服務品質。

四、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本項措施讓更多身心障礙者加入生產物品及提供服務之行列,亦有利於政府機關等義務採購單位進行採購,並促使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所提供之物品及服務產能之增加及品質之提升,讓在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中的身心障礙者更多就業機會,以達到自力更生,亦藉由政府機關行政採購資源,達成對身心障礙者的照顧與支持。

五、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為因應國際間對於身心障礙的分類,多採行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的分類方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將過去以疾病名稱分類方式,改變為「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八大分類系統,並自101年7月11日全面施行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明確區辨服務對象,俾因應身心障礙者確切之需求,提供適切服務定期召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會議(原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

六、建立無障礙生活環境:建立公共交通工具及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備與設施,推廣網路及資訊無障礙環境、推動公共服務手語翻譯服務。

七、擴大社會參與:劃設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半價優待、提供進入收費之公營、公設民營或民營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之優待措施、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各項身心障礙福利活動,達「機會均等、全面參與」之目標。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輔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提供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交通接送服務,協助滿足就醫、就學、就業、就養之交通接送需求,提高身心障礙者行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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