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人仍需給與受僱人報酬。僱傭契約之舉例 - 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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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契約是以服勞務為契約內容及以勞務本身之給付為契約為目的,並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服勞務,亦即勞動力受雇主之支配,與承攬是以服勞務為其手段而完成一定之工作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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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何謂「僱傭契約」?「僱傭契約」和「勞動契約」之關係為何?何謂「委任契約」?何謂「承攬契約」?試舉例並說明這三者之區別。
(一)「僱傭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僱用人服勞務,而僱用人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
僱傭契約是以服勞務為契約內容及以勞務本身之給付為契約為目的,並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服勞務,亦即勞動力受雇主之支配,與承攬是以服勞務為其手段而完成一定之工作不同。
在僱傭契約中,僱用人之主要義務為給付報酬,縱使受僱人提供之勞務未達到預期之結果,僱用人仍需給與受僱人報酬。
僱傭契約之舉例:律師與事務所間之聘雇契約、職棒球員與職棒公司間的職棒選手契約、教師與學校間的聘雇契約等。
受僱於公司企業的勞工,亦屬僱傭契約。
於此種僱傭關係,為保護處於弱勢的勞工,易發展出所謂的勞動契約,故對勞動契約之終止設有特別規定(勞動基準法),並以之為基礎建構勞動法,二者之關係可表述如下:
(二)「委任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承諾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28條)。
所謂處理事務,凡屬於債之客體之ㄧ切事項均屬之。
委任契約之舉例:委任律師處理遺產事宜、委任醫師治療傷口、委任代為銷售房屋等。
處理事務得為法律行為(如代為租賃)或事實行為(如代為除草),但違法行為(如委任他人購買贓物)、性質上不得委任他人處理之事務(如訂婚及結婚等),則不得為委任之標的。
(三)「承攬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等到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
承攬是以勞務之成果為給付內容,以工作之完成為契約目的。
故承攬契約之特徵,在於承攬人應完成所約定的一定工作,其重點在於著重結果。
所謂完成一定之工作,首先為有體物之製作或變更,例如:房屋之修繕和或油漆、西裝之訂製、燙頭髮、製作假牙等。
其次為無體物之精神創作,但得藉有體物予以形體化,例如:廣告設計、藝術創作等。
此外,工作亦可能僅是勞務之實施,但仍具有完成結果之特性,例如:法律意見之提供。
在承攬人完成一定工作,定作人應給付報酬,但承攬契約之報酬,應以金錢給付為限。
(四)僱傭契約、委任契約、承攬契約三者之區別:僱傭契約提供的是勞務,狹義的指勞力,廣義的尚包括受僱人的智慧、專業、經驗、人脈及技術等。
而承攬契約通常包括一定工作之完成,除包括勞務的提供以外,承攬人尚需提供工作場所、設備、材料及原料等。
亦即僱傭關係只負責「工」,承攬關係則是「連工帶料」。
承攬人雖然亦提供一定勞務或勞動,而近似於僱傭契約或委任契約,但承攬契約的特徵,在於承攬人應完成契約約定之ㄧ定工作,亦即著重在其結果。
且承攬人的報酬請求權是以工作完成,即完成契約約定之ㄧ定結果為前提,因此承攬人即使已經提供材料、勞力及工作時間等,若未能完成契約約定之一定工作,則無報酬請求權。
但在僱傭契約,僱用人之主要義務為給付報酬,縱使受僱人提供之勞務未達到預期之結果,僱用人仍需給付受僱人報酬。
再來,承攬人有自行選擇要以何種方式完成工作的權利,定作人對於如何完成契約約定之工作,並無任何干預之權利。
但僱傭契約中,僱用人對於受僱人,得具體指定應服勞務之內容及方法;委任契約中,受任人處理事務,亦應遵循委任人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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