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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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國有財產法( 民國81 年04 月06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8 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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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出租或利用案件,承租人、利用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無法如期繳納110年1月至6月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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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國有財產法( 民國81 年04 月06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8 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
- 3國有財產法-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法規網
第三章保管第三節維護. 第28 條. 加入書籤 筆記 相關法規.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 ...
- 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公用財產主管機關將公務用、公共用財產,在原規定使用範圍內變更用途或將各該種財產交換使用時,或因使用單位改組或裁併須移由接替單位接管使用時,應通知財政部。
- 5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4.25.北市法一字第09630735500號函
而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所稱「不違背其事業目的」,係指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之組織法規或其主管法律規定,得將經管之財產提供他人使用;所稱「不違背其原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