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法規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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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管第三節維護. 第28 條. 加入書籤 筆記 相關法規.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
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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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日期:2021-08-09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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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743 號. 解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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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財政部> 國有財產目. 第28 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