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28-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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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財政部> 國有財產目. 第28 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
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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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有財產法§28-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法規類別:, 行政> 財政部> 國有財產目. 第28 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 2國有財產法§28 相關大法官解釋-全國法規資料庫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743 號. 解釋日期:.
- 3國有財產法
第28條(對公用財產處分收益之限制).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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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國有財產法( 民國81 年04 月06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8 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
- 5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4.25.北市法一字第09630735500號函
而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所稱「不違背其事業目的」,係指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之組織法規或其主管法律規定,得將經管之財產提供他人使用;所稱「不違背其原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