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28 相關大法官解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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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

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743 號. 解釋日期:.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國有財產法 相關大法官解釋 友善列印 相關大法官解釋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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