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28 相關大法官解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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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
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743 號. 解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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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743 號. 解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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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財政部> 國有財產目. 第28 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