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訴抗辯 - 法律諮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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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放棄先訴抗辯權」,是指債權人不必等到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而無效果,就直接向保證人求償,這對保證人是比較不利的。

不過依您的敘述,員工到職切結書應該沒有 ... 關閉[X] 目前線上:45684人,瀏覽人次:210434769 回首頁 │會員中心 │加入最愛 合約是否成立 尤小月105-07-0813:10 公司與我們(不只一人)103年7月15簽了一份培訓合約 甲方培訓各方工作所需能力培訓期間依公司管理辦法核薪 乙方服完兵役15日內回公司報到其薪資福利衣儲備主(副)館任用起新台幣肆萬元起 乙方依約執行,未依約定,以放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賠償甲方培訓損失,依平均月薪資十倍為上限 假放有違勞基法及一般民刑法者不得向乙方追償尾約金: 元 甲方有公司名稱公司章總經理的章 乙方也有我的簽章 這份合約只有在上面有當初簽的日期的日期 沒有提到合約的開始與結束 當初原本口頭協定一個月四萬,如今卻以公司其他人員會對薪資不平衡為由 只願意給我們三萬二(依能力核定)不足四萬的部分分在年終跟年底發 而如今對此感到不滿希望離職又說要陪那個違約金 想請問對方是否能依這份合約想我方求償 目前是希望可以無償解約 有詢問過其他人提到 並沒有明訂開始及結束時間建議向勞工局檢舉 由於在公司任職期間受到太多突如其然的損失我們權益的改變 不希望而後再有任何麻煩再被壓榨希望可以了解 是否有辦法可以無償離開 陳柏甫(陳律師)105-07-0813:43 您好,   1、類此員工綁約任職之約定,須符合一定要件始為有效之契約,且違約金之數額也需符合公平誠信。

  2、公司已先違反約定之月薪標準,可請求終止契約;且系爭契約內容對勞工有許多重大不公平之情事,亦可主張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email protected])、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

(勿以留言回覆) 徐維宏(徐維宏律師)105-07-0813:51 你好: 若係最低服務年限約款,可能違反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

若係違約金,無違約狀況雇主無法主張,若有違約情形,違約金過高,可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

雇主擅自變更勞動契約約定之薪資,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雇主無法請求違約金。

呂昀叡(呂律師)105-07-0821:5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雇主如果違反勞動契約在先,您得依據勞定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終止勞動契約,如此即不須再依約負擔賠償責任。

況且,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法院仍得以酌減至相當之金額,違約金通常也不會依契約所載為主,法院也有相當的權限進行酌減。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

(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算重利罪嗎??????????? 小小105-06-0211:34 我弟朋友因資金困難向我弟借5萬元~並簽本票及借據~利息方面我弟開5萬本金利息是4千5百元~對方也同意~並在借據上註明{本人同意將每月利息變更為4500元整~並願負清償責任及拋棄先訴抗辯權}~也就是說他同意每月還1萬4500元~一萬是本金4500是利息~放棄政府所規定的利息規定~無條件付4500~但後來不知為何只付2期{月}卻跑向跟我弟說他利息是算重利罪~他不付4500~還說要告我弟利息算太高!! 請問1:我弟這樣真的是算重利罪嗎?{因為在借據上對方也簽名同意4500}      2:我們可以反告對方什麼法條嗎?炸欺或是???{教教我們}      因為不懂所以想請問各大律師~PS解釋請白話一點~法條有得很難理解 謝謝!!!!!! 徐維宏(徐維宏律師)105-06-0211:53 你好: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382號刑事判決:「重利罪之成立,係以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要件,故苟未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縱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仍難令負重利罪責。

」 是否構成刑法第344條規定之重利罪,要就重利罪之構成要件討論,本金5萬元,月息4500元,表示年息5萬4000元,年息108%,屬於與原本不相當之重利,惟重利罪尚須具備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若無此情形不會構成犯罪。

民事上,依民法第205條規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債權就超過之部分無請求權,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詳細情形要藉個案狀況才有辦法判斷。

陳柏甫(陳律師)105-06-0211:57 您好,   1、放棄法律所保護之利息限制權益這個約定,應屬違背公序良俗而為無效,是縱使債務人借款時同意給付高額利息,您弟弟仍有可能被認為係稱他人急迫而取得顯不相當之重利。

  2、對方之行為不構成詐欺罪或其他刑事罪名,本件您弟弟可能難以反告對方甚麼名目。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email protected])、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

(勿以留言回覆) 勞務勞資糾紛 YaLan105-04-2814:51 因主管未經員工同意擅自調班,讓女性員工不滿,於當職夜班時段曠職。

主管隨後擬張離職申請書(以前員工離職根本不用寫)。

申請書內容為:1.職員離須於15天前提出政治離職單給店長。

2.提出離職申請,15日內當班未到,放棄先訴抗辯權。

3.未請假而沒來上班者視為曠職,(曠職一天扣8H$1600)。

原任中班時段職員工透漏今年2月就已告知離職,主管以尚未找到工作為由,強迫員工留下。

便安排此員工做3班貼班行為,導致生理時鐘混亂,上班時精神渙散無心工作。

主管沒體諒只給500元貼班補貼打發員工,女性員工認為權益受損,夜班假日人潮多2人工作變成1人全負責,營業額也是平日早班金額。

主管如此隨便的回應及臨時公告強制員工遵守,最後此員工受不了,於4/26號當值夜班曠職為拒絕。

身怕公司照扣薪水,或是扣留薪水,強迫員工簽申請書 何明諺(何律師)105-04-2814:54 您好: 1.雇主未經勞工同意,擅自變更工作內容,已違反勞基法。

2.又要求員工代班如未給付加班費,亦違反勞基法。

本件建議速向勞工申請勞資調解,以保自身權益。

以上謝謝 借貸書狀 小劉105-04-2520:45 各位律師晚安,您好: 一、只要在借據裡面,有提到擔保以及擔保人,經過其本人簽名同意後,擔保責任就成立了嗎?(還是需要另外的擔保書狀?) 二、可以在契約裡面預先拋棄先訴抗辯權嗎?  三、對於借貸契約不是很會寫,請問哪邊有正式、正確範例可以參考?(擔心有漏寫導致最後借據無效)  保證人 sandra105-03-2208:20 若因婆婆房貸借款問題我一定要作保證人,請教我該如何行使"先訴抗辯權"? 若我想與婆婆簽定白紙黑字的合約,以降低我作保證人的風險,我應如何將"先訴抗辯權"寫入合約中,又如何讓此合約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何明諺(何律師)105-03-2209:14 您好: 1.請於合約明確載明妳只是「保證人」,且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拒   絕清償。

2.該合約債權人、婆婆、你三人均簽名後,即生效力。

顏寧(顏寧律師)105-03-22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您擔任保證人,且銀行債務保證人通常都是連帶保證,連帶保證無先訴抗辯之問題,就是債務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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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請教一下 小天104-08-0503:40 您好:我想請教一下我借錢給對方七萬對方也有親自簽下本票及借據並且壓下手印 償還日期並為期一年要償清借款金額但要是一年後期限到的時候對方要是沒還清金額並且無工作或是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那麼我可拿借據及本票去法院提告並且請法院強制要求對方償還金額嗎? 以下是借款契約書範本諾是對方親自簽下這份契約書時間到要是真的沒有還清債款我拿這份契約書以及壓過手印的本票去提告法院會受理嗎?案件會成立嗎?提告費用是由我方還是對方付款?  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   茲因債務人 XXX (乙方) 因週轉需要,向債權人 XXX(甲方)借款,,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一、甲方借給乙方新台幣7萬元整,當場以現金全數交乙方親自收訖無誤。

二、乙方開給甲方面額新台幣7萬元整,之本票1張 三、借款期限:自民國104年6月26日起至民國105年6月26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債權人出示塗銷資料為據。

四、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本擔保之雙倍借款金額14萬作為償還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

五、本借款所稱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均包括本抵押物其繼承人、受讓人、法定代理人、破產管理人、重整人、遺產管理人或債務清理人。

六、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保證所提拱擔保物,完全為合法所有,並無法定抵押權或長期押租或一般租賃權或任何足以妨礙抵押權行使,減損抵押權價值之權利存在,若有不實 ,願受詐欺罪論處,並負責一切損害賠償。

七、義務人連帶債務人茲切實聲明,所提供擔保品,並非家屬賴以維生所必需財產,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八、本約擔保物如全部或一部份因公用徵收,得領取補償價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代理擔保提供人,直接請求領取,以抵償已到期或未到期之債務,債務人及擔保提供人均絕無異議,此項委 任以本約為委任之證明,不另立委任狀。

九、本約所載,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均願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之責任,並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十、倘因債務新台幣七萬元整不履行,本人無條件履行點交義務,倘本人因故不在場,任由債權人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十一、本契約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其他特約事項:本件借款契約書當於債務人及債權人親自簽署並以私人簽章及指紋證明以茲證明無他人冒用名義此文件一式兩份債務金額新台幣七萬元整倘在期限屆滿之日未償清 債權人將可要求債務金額七萬元雙倍賠償並將可提告債務人由法院強制執行倘在期限屆滿之日含屆滿之日前償清債務將此借款契約書雙方當場銷毀並不得以影本在做討取債款為由。

十三、諾債務人所提供之資料諾有任何不實將可即刻提告願受詐欺罪論處任由債權人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債 權 人:     (身分證字號:     私人印鑑:                 指紋證明:          住   址:          電   話:             債 務 人:     (身分證字號:     私人印鑑:                 指紋證明: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鍾孟杰(鍾律師)104-08-0506:17 可聲請支付命令,也可提告,目前支付命令雖有修法,但相對還算是比較迅速的方式。

關於車輛買賣交易部分,合約書內容是否有誤呢? 阿宗104-04-2700:02 您好: 目前要向另一賣家購買重機,但由於對方此車還在貸款當中,因此這裡做法會先把錢提供給賣方然後簽訂本票及合約書,等償還並過戶後,完成交易,合約書的內容為以下,請協助確認內容是否有問題呢?謝謝您。

------------------------------------------------------------------------- 汽車買賣合約書   立合約人:賣方    (簡稱甲方),買方    (簡稱乙方),經雙方同意共立買賣合約如下:   一、甲方所擁有車輛年份 2014  廠牌三陽SYM車型GTS300IABS,牌照號碼         號,  引擎號碼                 願讓售予乙方,經雙方同意價格為新台幣零佰萬壹拾萬 陸萬 伍仟 零佰 零拾零元整。

二、由於此車輛甲方目前尚在貸款中,故需等乙方提供款項給甲方,辦理信貸償還作業並過戶後,     始得完成交易,乙方於簽訂合約時,交付款項新台幣165000元無誤,甲方需簽訂本票        新台幣165000元無誤交予乙方,甲方開立予乙方之本票於過戶完成後歸還甲方自行銷毀。

三、乙方付清款項後,甲方應立即將該車之全部證件交予乙方辦理過戶同時交車,若該車於過戶交車前有交通違規罰款事項或來源不明、產權糾紛等情事,概由甲方負全責,如因此無法辦理過戶車款須無條件退還乙方不得異議。

四、乙方於民國104年月日        時         分接管該車,其後行民、刑事責任概由乙方負責。

      五、合約成立後,雙方不得違約,若甲方違約不賣,應將已收金額款項償還乙方,若乙方違約不買,     甲方得以要求乙方付新台幣壹萬元罰款,並有權收回該車。

六、雙方如有一方違約,得自願放棄法律先訴抗辯權,不得提出異議。

   七、以上買賣合約係雙方同意議定,各須遵守覆行,恐口無憑特立合約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簽約當日即行生效。

  附註:該車年度期牌照稅由方負責繳納,期燃料稅由方負責繳納,過戶規費由         方負責繳納。

    甲方(賣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住址電話:                                                                      乙方(買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住址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關於共同保證及連帶保證 a0953298545104-01-2222:38 我想請問 保證依照先訴抗辯權的有無可以分為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 依保證人的多寡又可分為單獨保證與共同保證 我想問說單獨保證係指只有一位保證人 他跟債權人之間可以是普通保證或是連帶保證 這樣的觀念是否正確? 另外共同保證係指保證人之間負連帶責任 那這些共同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 是否也可以是可以是普通保證或是連帶保證? 曹尚仁(曹律師)104-01-2309: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簡言之,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其餘均與保證相同、共同保證係指保證人間連帶負責。

2、不過現行實務上對於連帶保證的效力仍有不同見解,認為連帶保證就是連帶責任而不是保證。

謝文明律師(謝律師)104-01-2317:06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email protected]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勞資糾紛承攬契約(送羊奶)急!!~ 幽鬼103-09-2119:14 承攬合約書甲方暘恆企業有限公司乙方蘇聖凱共同承攬人高巧潔乙方承攬甲方之乳品之宅配業務雙方簽訂本宅配承攬合約書乙方依下列約定及條件完成承攬之工作時 甲方即依約定給付報酬並自中華民國103年八月12日起生效一本合約所述乙方應得款項報酬皆為每日二十日發放上月之款項報酬二宅配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每星期六並需於AM06:30三乙方承包須繳交本人須連帶保證人身分證正反面乙本乙份四乙方須至甲方之廠內承載貨品至甲方指定之地點宅配乳品冰熱乳品須方開放至確保溫度保持及新宅配地點增加時乙方不得拒絕五乙方運輸途中若肇事超速違規而發生一切費用皆由乙方負擔與甲方無關六乙方運輸途中若駕駛疏失發生損壞他人車輛物品人而發生之財產損失所發生之修繕費用皆須由乙方負擔十乙方不得在合約期限內拒絕承載否則視同違約十一乙方若違約願支付甲方五萬元之違約金及甲方一切之損失及法律責任十六乙方在甲方公司所知悉或持有甲方公司之營業秘密不論在職期間或離職後非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告知交付第三人或為字第三人使用該營業秘密十八乙方承諾有違約違約金願意從報酬中讓甲方抵扣不足部分乙方願意讓甲方地扣乙方其他工作收入之1/3之收入到還清違約金及其他應負責之法律賠償部分責任乙方承諾諾有違約願意負責一切法律民事刑事之責任並且願意放棄先訴抗辯權十九乙方如欲結束承攬關西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向甲方簽取承攬慾結束合約書並依照甲方貴定辦理手續交接二十二此送貨承攬合約書甲方因時有保留隨時修改變更亦有權對本合約之所有事項作出解釋或者決定二五本合約書雙方需要確實履行如果違約雙方負責法律責任若無異議本合約書即日起聲叫103年8月13日起至104年8月15日此合約書是送羊奶的我跟他承攬的時候按照十九條要結束關西的時候要對甲方簽取承攬結束合約書依照甲方規定辦理手續交接但是我要結束跟他口頭告知他不讓我簽取並且跟我講說一堆有的沒的在嚇我這個沒有沒有承攬經驗的工讀生我想請問我因該去哪裡申訴我想說我按照他的方法做等到交接有人跟他簽約才要給我簽取承攬結束合約書從8月13日做到現在他看我老實擺明要吃定我了懇請協助  我該怎麼辦才好 強制執行可否主張先訴抗辯權或時效消滅 eric103-07-3016:41 可否主張先訴抗辯權或時效消滅95年父親向匯豐汽車貸款購買汽車,後因奶奶重病父親辭掉工作照顧,以債養債維持生活貸款自然無力負擔,請匯豐拖回處理,當時姐姐是保證人現今突然收到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的公文,從95年度本金18萬 至今利息19.5約38萬多請問姐姐可否主張先訴抗辯權或時效消滅,父親因以前以債養債現在也無力償還,姐姐也有債務協商每個月2萬出的薪水要付協商現在要被強制執行實在無力負擔,他有個小孩要養,先生也因作保被倒現在也協商中,日前出車禍目前無法工作要在家休養3個月,由於經濟狀況不好所以只能一直搬家找便宜房子,所以可能沒收到支付命令更別說提出異議了,我的疑問是19.5多的利息我們可以主張無效嗎? 當初簽約的時候密密麻麻相信沒有人會去看,保證人可以撤銷嗎?我們問匯豐汽車 他們說利息一定要照算(我知道他們是委託給資產公司處理了)所以跟我們談的其實是資產公司一次還也要25-30萬還不保證一定可以(說要問過匯豐汽車)請問有甚麼方式可以幫姊姊的嗎? 責任切結書 may103-02-1719:13 公司叫我簽一張切結書 內容如下 XXX君在XX科技有限公司任職服務期間 絕對遵守 貴公司一切規章,勤慎工作,如有違法舞弊、擅離職或其他違反 貴公司人事管理規章,以致貴公司蒙受損害時,無論奇發現係在職或離職,均由本人完全擔保負連帶賠償之責任,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並同意本保證書涉訟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特例本保證書為憑  這份切結書可以簽嗎? 簽了有什麼問題嗎? 效用為何呢? 房佑璟(房律師)103-02-17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此似為人事保證契約,若可避免擔任,應盡量避免,以免公司對對方無法求償,均對您求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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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103-02-1807:37 謝謝您的回覆,但公司要求一定要簽,且我做的是會計工作,有無法避免的責任,不知有無其他方式,可以補救,畢竟我只是打工的,不想不簽就是?工作 賴昱任(賴昱任律師)103-02-1817:05 民法第756條之1~第756條之9針對人事保證契約之規範,訂有相關規定。

民法第756條之1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756條之2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民法第756條之3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民法第756條之4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

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民法第756條之5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

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

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民法第756條之6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民法第756條之7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民法第756條之8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756條之9人事保證,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保證之規定。

may103-02-1819:10 謝謝您的資訊,  依上述法條,是否可解釋若無特殊情況,此份切結書有效期限最多三年,且可求償金額最高為我當年所得,是否可大約如此解釋 房佑璟(房律師)103-02-2416: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做如此解釋。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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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103-02-2420:14 謝謝您的回覆 房佑璟(房律師)103-02-261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需要任何協助,歡迎來電,為您服務,是本所的榮幸。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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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合約分析 淑婷103-01-0318:51 這是我租房的合約內容,請問如果房東不將自然損壞物維修的話,我是否可以搬離開並要求賠償? 房東再合約上另外寫上的字,如果沒有蓋章是不是沒有法律效益? 合約中的第十一條和十四條的意思是什麼呢? 今天是房東先違約的,我有哪些權利呢? 第一條﹕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第二條:租賃期限經甲乙方雙方洽訂為﹕共     年     月。

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元整,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大樓管理費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四條:租金應於每月   日以前繳納,每次應繳    年   個月份。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萬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

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第九條:房屋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十條: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四條: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七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                   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九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甲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其它約定事項: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所同意﹐恐口無憑爰立本契約書貳份各執乙份存執﹐以昭信守。

 立契約人(甲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立契約人(乙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乙方連帶保證人(丙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淑婷103-01-0408:58 回覆淑婷的發言內容: 請大家幫忙回答目前遇到的難題。

因為我不懂所以不知道自己能爭取些什麼。

房佑璟(房律師)103-01-0511:43 您好,針對細部合約條款問題,須配合相關事實,歡迎您來電或來所詢問詳談。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有關公司要我們簽屬一份保證書 阿晃102-12-0310:51 各位律師先生您好, 有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我任職的補習班要我們簽署一份保證書內容如下: 茲保證君在 嘉義市私立XX文理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貴公司﹞任職服務期間,絕對遵守貴公司一切規章,勤慎工作,如有違法舞弊、擅離職守或其他違反貴公司人事管理規章,以致貴公司蒙受損害時,無論發現係在職或離職後,均由本人完全擔保負連帶賠償之責任,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並同意本保證書涉訟時以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特立本保證書為憑。

此致補習班 並要求本人及連帶保證人簽名及蓋手印, 請問這樣的保證書有法律效用嗎? 另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可以嗎? 這份保證書可以拒簽嗎? 萬分感謝!!!! 房佑璟(房律師)102-12-0311: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756條之1規定,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此項責任,依實務見解為補充性責任。

次按第756條之2規定,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賠償之金額亦以當年報酬總額為限。

再按第756條之3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保證期間最長僅三年。

若無約定保證期間,依第756條之4規定,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故該份契約,有可能為一違法之契約。

歡迎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曹尚仁(曹律師)102-12-0311: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國民法已經承認人事保證契約為有名契約,倘若契約條款沒有違反法令或是顯失公平的話,並經雙方簽立的話,則必須受到契約之拘束。

2、又有關契約之簽立,必須是雙方基於自由意志下簽立,因此對方不能強制要求您簽立。

有擔保借貸的連帶保證人,如何確保銀行先向主債務人和擔保品追討? mmm102-10-2617:11 為了寫清來龍去脈所以有點長,還請見諒 事由: 2010年我妹夫因做生意和簽賭欠錢多次已成銀行拒絕往來戶,後並常向地下錢莊借錢周轉。

妹夫為了還地下錢莊的錢,向他哥哥哀求以名義是哥哥的父母房子為擔保,然後請我妹以借款人向銀行借錢。

妹夫哥哥同意,但要求銀行由他找(總覺得怪怪的),且要求要我妹這邊的親人當連帶保證人(我和我弟),另再由妹夫自找一連帶保證人,妹夫哥哥自己也是連帶保證人。

用條列的: 向銀行借款:350萬 分8年償還(應該是消費性貸款吧合約上沒寫) 借款人:我妹 擔保品:妹夫哥哥名下的房子。

是設定為高限額抵押權 連帶保證人(依序):妹夫哥哥、我、我弟、妹夫的朋友   現在,妹夫找我媽哭說生意不好,貸款已經兩個月沒還(之前也常逾期還),暗示要我們這邊幫忙還錢,不然銀行可能會向連帶保證人追討。

根本是死皮賴臉又想請別人收他的爛攤子,已經有多次紀錄,我們這邊已幫他還過不少錢,他哥哥不想再幫他並也想賴給我妹這邊的親人(他哥和嫂就說我妹也要負監督不周的責任)   問題: 1.到時候,若因為多期還款未繳,銀行要終止債權並要追討時,會以什麼順序來追債?  有查到銀行法12條規定不得先向保證人求償,但大部分關於連帶保證人的討論,都說因為已放棄先訴抗辯權,所以連保人無權要求銀行。

而打聽到是銀行會先從追討方便的(例如銀行存款、固定工作收入等現金)開始討債。

(銀行法12條也有規定提供足額擔保之貸款,銀行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所以銀行是不是不管法律如何,會以方便追討的順序來追討?)   2.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確保銀行: 先向債務人追討(我妹也早沒錢了)----->不足再強執擔保品---->最後再找保證人??(重點就是要妹夫以及妹夫的家人先負起責任也讓親家公親家母知道)   3.還是有其他自保的方法嗎?(可以解除保證人嗎?雖我查到的資訊都說很難...)  賴昱任(賴昱任律師)102-10-2620:24 本件應先釐清擔保品(不動產)之所在以及當地不動產市場性如何,如果供擔之不動產本身拍賣不易的話,銀行勢必會多管齊下,全面對於借保戶一網打盡,設去先作假扣押查封、扣押薪資之動作。

其次,就您所提到的銀行法規定,並不限制銀行假扣押之保全程序進行,此部分尚請留意。

再者,本件係於銀行法修正後徵提連帶保證人之案件,則顯然是在徵信程序時即有擔保估值不足之狀況,否則銀行應不致冒著違反銀行法規定遭鉅額行政罰的風險而敘作本件貸款案件...得不償失。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email protected]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車輛侵占問題,產權歸屬何方? blue101-11-1521:11 內容繁複,敬請見諒,煩請耐心詳讀。

事情起因: 乙方因信用不良無法購車,經由甲方名義購置車輛一台xx-1234,後與乙方簽署買賣合約書,並將此車交由乙方使用。

買賣合約書內容:   甲方對乙方讓出車號xx-1234之權利,車貸申請合計xx萬元,每期需支付xxxx元共48期以及每年稅金、罰單等相關費用將由乙方支付,甲方將不得有此車支配之權利。

備註: 乙方於車子使用期間必需按時繳款,以免甲方信用不良,若造成甲方因銀行托回或重大事故導致甲方金錢實質受損,乙方有責任對甲方進行賠償,並喪失該車所有權利。

車貸繳滿一年(12期)甲方有權請求乙方提前結清剩餘車貸,至此所有車子產權、權利、義務盡歸乙方所有,乙方不得拒絕。

以上合約條文甲方xxx乙方xxx,皆已詳盡閱讀,日後若有糾紛將以法律條文仲裁。

                             時間”100年12月20日   後因乙方在外尚有積欠丙方債務,故與丙方簽署讓渡書,於當時並將車輛交給丙方。

讓渡書內容: 立切結書人乙方 因積欠丙方oo萬元,故將讓渡之xx廠牌,牌照xx-1234車輛,讓渡予丙方無條件使用,直到立切結書人乙方於民國100年12月31日前償還積欠丙方oo萬元後,丙方無條件將xx廠牌,牌照xx-1234車輛歸還乙方。

  如因立切結書人乙方於民國100年12月31日前未能償還全部欠款時,自願接受讓渡之xx廠牌,牌照xx-1234車輛交由丙方自行處理或轉賣他人,決無任何異議或用不法手段阻止,並願放棄對丙方請求一切民事、刑事賠償責任,如違背本切結書,立切結書人乙方願負偽造文書及詐欺罪等一切法律責任,並願賠償一切損失,包括車馬費、訴訟費等一切費用,以上各項本人絕無反悔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恐口說無憑,特立本切結書為證。

本切結書經由立切結書人同意後簽名簽章後生效。

  於此事後,丙方曾邀約丁方並告知乙方,後續將積欠款額交由丁方委託收款,同時也將車輛交給丁方使用。

後因丁方與丙方產生嫌隙,丁方要求乙方支付一筆款項後,將車輛交給乙方。

目前因乙方犯刑被收押至看守所,丙方對乙方提出侵占,另寄函至甲方,要求交出此車輛。

綜上,請問板上專業律師: 目前此車輛之所有權人為何??此事該如何解決?乙方是否有侵占事宜?可否成立? 借款契約書這樣寫對嗎?以及借款問題 小猛101-09-2914:35 事情經過我=(17歲)朋友=乙(16歲)4月初"乙"跟我借車把我車撞調,到現在都還沒賠人常常搞失蹤所以我想拿本票給他簽和背書但是未滿20未達法定代理年齡但是債務人寫"乙"保人給他爸簽這樣我可以找他爸拿錢嗎?法律成效嗎?-------------------------------------------------------------------------------------------(借據這樣寫有錯嗎?)債務契約書債務人:       (以下稱做甲方)貸予人:       (以下稱做乙方)保 人:       (以下稱做丙方)※約定內容※甲方因為某些原因之需要,急需資金,今和乙方達成協議,乙方願意貸予甲方新台幣     元整,清償日期為民國   年  月  日,清償期屆至後甲方必須將利息每月  %,以及借款金額全數反還,若有遲延所造成乙方損害,更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損害利息,逾期每月利息  %※注意事項※一、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貸予人出示塗銷資料為據。

二、本借款之甲方若未滿法定代理年齡,若借款金額未全數反還須由丙方清償債務。

三、甲方或丙方所簽發或背書之支票及借據若有一張不兌現,其餘支票、本票或借據均視為全部到期,並同意自不兌現之日加算違約金,遲延利息。

四、因其他債務(包括各順位抵押權及普通債權)不履行,致遭法院查封拍賣時,本人無條件履行點交義務,倘本人因故不在場,任由乙方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本契約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避免口說無憑,特立此約以玆憑證。

債 務 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電   話:貸 予 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電   話:保 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電   話: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我已叫"乙"簽本票以及借據然後叫"乙"拿回去給他爸再本票後面簽名蓋手印,但是我怕事"乙"自己簽的沒叫他爸簽,他這樣是否有違造文書?我前還拿的到嗎?) 林智群(klaw)101-09-2921:01 既然是把你的車子弄壞的解決方式,應該簽的是和解契約,幹嘛簽借貸契約, 對方又沒有借錢給你,千這樣的契約是無效的 公司要我們簽的兩張合約~請大大們幫我看看!! 堯101-08-1209:56 公司開了年度會議定了以下條款要我們簽名並且要保人有兩張要簽名的~還要保人也簽名(公司也要求我們一個禮拜交出簽名這張)第一張人事保證書立保證書人【保證人簽名】金保證【本人】在貴公司工作,倘有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貴公司負損害賠賞時,保證人願依下列條款之約定,代負賠償責任:一:本保證書之保證期間,自簽署之日起算三年二:如發生損害時,保證人願就公司所受實際損害之額度,負完全之賠償責,不受民法第756條之2第2項之規定之限制三:保證人在貴公司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為限,負保證責任四:被保證人在服務期間,無論是職務調整、任職時間、地點之變更,均無須通知保證人,且保證人之保證責任亦不因此而免除五:因保證書發生訴訟時,保證人同意以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致我比較沒辦法認同的是第二張的第五條款員工誓約書一:今荷蒙公司任用,自當尊遵守貴公司規定,並忠實服務克盡職責二:貴公司所有關於業務經營上之秘密事情,保證決不對外洩漏,且關於經營事務上所屬一切事情,決不外揚之三:在職務中萬一有所失宜,致使貴公司遭受損時,當迅速足數賠償,尚有不足賠償,應由保證人負責賠償,不敢絲毫使公司受損害四:因貴公司事情或自己服務上有所失宜,不論在何時遭受解雇,當即服從不敢異議之五:在公司離職後,自離職當天起,三年內不可從事和公司相同或類似相關行業,如有違約願付違約金新台幣壹百萬元整,並放棄先訴抗辯權,絕無異議,本人並確認在任職期間所收取之薪資,已經有加計日後離職之競業禁止之補償金此致請懂法律的人救救我們!我們又不是年薪百萬的人~我們也是靠獎金生活的業務員~因為有碰錢的關係~今年要求我們簽這兩張我們平均年薪所得也才60多萬元!!為何要簽這個呢?如果有更好的可以更改裡面的條款請告訴我~~謝謝!!感覺這兩張是對公司的自保~~我們員工一點保障都沒有!!哪怕哪天老闆叫你走人你也不得異議~~老闆也說:我們也可以立一張對我們員工有保證的條款但要我們自己列==(我們又不是律師)~哪懂這個!! 廖修譽(廖修譽律師)101-08-1311:56   人事保證書屬於無償之單務契約,對保證人相當不利。

但這份人事保證書基本上並無違反民法強制規定之處,若公司強烈要求簽署人事保證書,原則上受僱人可斟酌退讓。

另外人事保證書,是就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而由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故若受僱人循規蹈矩,基本上並不會對公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員工誓約書中較有爭議的是第4條及第5條。

(1)       第4條關於「不論在何時遭受解雇,當即服從不敢異議之」已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終止勞動契約之強制規定,蓋雇主僅得於第12條第1項的6款事由成立時,始可不經預告直接解雇勞工;否則仍需依第16條之預告期間規定,提前預告終止契約。

員工誓約書稱:「因貴公司事情或自己服務上有所失宜」為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亦違反第12條強制規定而無效。

另外縱使有「不敢異議」的規定,原則上受僱人並不因此失去訴訟權;如有爭議,仍可提起訴訟等救濟程序。

(2)       第5條屬於「員工競業禁止條款」,如果本條不合理限制員工離職後的工作權,可能會無效而不拘束員工。

公司若基於保護營業秘密、防止客戶與交易對象遭移轉之目的,且給予一定財產作為對價,仍可簽訂成立員工競業禁止條款。

但顯然在此除約定3年期間以及違約金100萬元外,並無任何合理補償之約定,除數額顯已超過合理標準,亦不符合競業的補償要件,而會被認為無效。

又「放棄先訴抗辯權」如同第4條「不敢異議」的規定,原則上受僱人並不因此失去訴訟權,仍可向法院主張員工競業禁止條款無效或是酌減違約金。

(參照民法第252、756條之1至第759條之9;勞動基準法第1、11、12、1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    租賃契約書 阿政101-08-0802:40 問題是這樣的房屋所有權人是三兄弟出面簽約的是我們的媽媽前年100年7月10號~所簽的約今年101年7月10號才發現問題我家樓下店面第一次出租給別人,因為當初承租人想要租我們家的店面有幫我們整理家裡(打掃清垃圾),後來老闆娘來找我叫我跟我媽媽說租金可以租1萬8嗎?(看再它們很努力的幫我們整理家的份上我媽媽答應第一年先租一萬8) 老闆娘重頭到尾都沒有說約期五年.....可是事隔一年後媽媽再次拿起租任契約書才發現媽媽當初所簽的約的是五年約期,這時租約就"發生爭議"了,當初說好的,第一年先租一萬8變成五年都租1萬8事後我們三個兄弟+我們的媽媽一起下樓找承租人協調可是老闆娘態度很硬就說簽約5年就是5年要按照租任契約書走過來協調不成就去區公所申請調解2次承租人都不出面調解,區公所也開調解不成立單子給我們了,再區公所回家時就看到老闆娘的店長在樓下問它們為什麼不出面調解,它們說它們有權不去調解(這點我也知道沒有法律約束)最另我生氣的事,那一位店長竟然跟我媽說去法院說辣(我的媽媽已經63歲了還這樣嚇我的媽媽) 事隔一天我知道媽媽被恐嚇有下樓理論店長口氣非常不好隔天它們馬上裝了行車記錄器(拿來當監視器~怕有事發生吧!!)房東的權利我看了又看這幾天一直再找相關文章才知道原來房東的權利真的少之又少它們都有正常再繳租金房東跟承租人的關係都稿成這樣了1※請問我們現在該怎麼做?因為簽約的是自己的媽媽也有問過很多有再跑法院的人(朋友)甚至網路法律諮詢(有提到叫我們告我媽媽偽造文書讓合約不成立)可是偽造文書(是公訴罪)ps:哪有自己家的小孩告媽媽的阿另外還怕他們會告我的媽媽(詐欺罪)畢竟媽媽年紀也不小了討論之後"房東要提前終止合約"(要先前告知)PS:也要承租人同意吧我們打算要給承租人一至二個月的時間找點最後一個月不收租金作為違約金1萬8跟退還當初承租人所繳的保證金3萬6至於賠償金(又怕承租人獅子大開口)因為是店面有招牌跟大型冰箱的搬遷費延伸出來的費用。

2※這樣的存證信函要怎麼寫?(對方拒收又該如何處理)?3※事後的程序該怎麼做?有打※就是問題處 契約書內容如下 房屋租賃契約書(小北百貨買的)立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xxx(以下簡稱為甲方)承租人xxx(以下簡稱為乙方)乙方連帶保證人(以下簡稱為丙方)茲經雙方協議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條件列明於左:(此行劃掉)第一條﹕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xx市xx區xx路xxx號第二條:租賃期限經甲乙方雙方洽訂為﹕共\年\月。

自民國100年7月15日至民國105年7月15日止。

第三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18000元整﹐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大樓管理費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四條:租金應於每月15日以前繳納﹐每次應繳\年1個月份。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3萬6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第九條:房屋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十條: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四條: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蓋不負責。

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此行被劃掉)第十七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九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甲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以上就是租賃契約書的內容※租賃契約書是房客提供連內容也是房客寫的我媽媽只有簽名(蓋手印) 還有一張區公所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申請人:甲方對造人:乙方(當事人不到場)上當事人因房屋租賃事件於101年7月31日在本會進行調解結果調解不成立特此證明       謝文明律師(謝律師)101-08-0809:36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購買中古車合約問題 趴趴101-07-3109:07 我大約在上星期在中古車行看車,有看到一台喜歡的車車行就拿了一張合約書,並先須繳訂金才能幫我保留車我拿了四千當作是訂金及他們拿走我的雙證件說要幫我辦貸款隔天就因為我學貸未繳款問題導致信用不良無法貸款可以車商不願將雙證件交還因為我未付達一成訂金,所以必須押證件車行所要的文件我都有給齊現在不是我要毀約,是因為我無法貸款也找不到條件比我好的保人合約裡面說合約成立後,雙方不得違約,諾乙方違約不賣時,應按已收支款項,加倍賠償。

若甲違約不買,應按成交之車價,扣除已收支款項後,補足一成作為賠償。

甲乙雙方均不得異議。

甲乙雙方如有一方違約時,應自動放棄先訴抗辯權,不得提出異議。

在備註欄有寫說貸款條件:甲方需於合約簽訂後全力培合併提供汽車貸款所需之必要文件,經查核撥款後使得交車,否則是同違約,訂金沒收(但車行所要的文件我都有給齊,也配合了,只是我找不到條件比較好的人做保人) 那訂金是否拿不回來? 還有我的雙證件可不可以拿回來 陳俊溢(陳俊溢律師)101-07-3111:26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劉韋廷(劉韋廷律師)101-07-3111:39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廖修譽(廖修譽律師)101-08-0609:27 (1)   您支付定金給對方後,基本上車輛買賣契約即已成立。

既然雙方在契約中約定當買方違約不買時,應按成交之車價,扣除已收支款項後,補足一成作為賠償。

由於您因信用問題而無法貸款支付車輛價款,所以是因為您的原因而無法履約的,若按照契約規定,是應補足一成費用做為賠償。

但您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主張中古車行的定型化契約明顯對於消費者不公平,因為當中古車行無法交車時,僅需加倍賠償定金;但買方無法履約時,卻不僅只沒收定金,尚需補足一成費用做為賠償,實已違反平等互惠原則、顯失公平,自屬無效。

此時應回歸民法的定金規定,當買方無法履約時,賣方僅得沒收定金。

(2)   既然已經解除車輛買賣契約,並無貸款之需求,對方沒有理由扣住您的雙證件,所以您可以向對方要求返還雙證件。

如果您向車行為上述主張,車行還是刁難,建議您可向消保官舉發或向媒體申訴,車行才會依法處理的。

(參照民法第248、249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員工到職切結書中的放棄先訴抗辯權的意思? 小魚101-06-2914:14 員工到職切結書中員工需要簽署的內容中有一項: 若違反切結規定,本人願接受公司之規定處分,賠償公司之一切損失,接受法律之制裁,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請問放棄先訴抗辯權是什麼意思呢? 蕭蒼澤(蕭律師)101-06-2914:30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對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也就是所謂「先訴抗辯權」。

亦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並拒絕在執行完全無效前負擔債務。

  小魚101-06-2914:39 回覆蕭律師的發言內容: 民法第74...(恕刪) 條文我知道,但是不是很懂。

那切結書中所說的是放棄先訴抗辯權指的是公司就可以直接找保證人求償嗎? 那"放棄先訴抗辯權"的部分是應該由員工本人簽,還是是保證人簽呢? 沈恆(沈律師)101-06-2915:37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廖修譽(廖修譽律師)101-07-0309:49 一般來說,「放棄先訴抗辯權」,是指債權人不必等到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而無效果,就直接向保證人求償,這對保證人是比較不利的。

不過依您的敘述,員工到職切結書應該沒有牽涉保證契約,因此公司切結書中所寫的放棄「先訴抗辯權」,一般來說都是誤用,而應該是指「預先放棄訴訟權利」。

然而公司要求員工預先放棄訴訟權利的這個約定,顯然是對員工不公平的,因此這個約定基本上是無效的。

當公司依據切結書對員工做處分時,員工仍然可以主張訴訟權利,而不受該約定拘束。

但是如果是在保證契約當中簽立,就是有用的了。

(參照民法第247之1、74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切結書 Elaine101-06-1323:33 今天去一家公司面試 他叫我簽一張切結書 內容如下 XXX君在XX科技有限公司任職服務期間 絕對遵守 貴公司一切規章,勤慎工作,如有違法舞弊、擅離職或其他違反 貴公司人事管理規章,以致貴公司蒙受損害時,無論奇發現係在職或離職,均由本人完全擔保負連帶賠償之責任,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並同意本保證書涉訟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特例本保證書為憑  這份切結書可以簽嗎? 還有為什麼保證人不能找家屬? 林智群(klaw)101-06-1418:59 這樣的文件很平常,沒有特別不利,如果需要工作的話可以簽署 找家屬當保證人,對公司更有利,除了你之外還多一個保證人, 第1/1頁 1 共21筆 諮詢分類 律師 離婚律師費用 離婚律師費 離婚律師事務所 離婚律師 離婚女律師 醫療律師 醫療糾紛律師 聯合律師事務所 遺產律師 線上法律諮詢 實習律師 電話法律諮詢 義務律師 新竹律師事務所 結婚律師 稅務律師 勞工律師 移民律師事務所 常年法律顧問 專利律師 婚姻律師 執業律師 商務律師 高雄律師事務所 高雄市律師事務所 破產律師 桃園律師事務所 桃園律師 政府律師 律師諮詢費 律師諮詢 律師網 律師實習 律師費行情 律師費用 律師費 律師查詢 律師法 律師委任契約 律師事務所查詢 律師事務所,台北 律師事務所 律師收費標準 律師收費 律師出庭費 律師公證 律師,離婚 律師 法律顧問費用 法律顧問契約 法律顧問 法律諮詢網 法律諮詢專線 法律諮詢服務 法律諮詢 法律訴訟 法律程序 法律問題諮詢 法律效力 法律咨詢 法律知識 法律服務 法律扶助 法律免費諮詢 法扶律師 房地產律師 委任律師 委任狀 委任 事務律師 找律師 免費律師諮詢 免費律師服務 免費律師 免費法律顧問 免費法律諮詢 免費法律咨詢 免費法律服務 免費法律 如何找律師 合署律師 刑事律師 企業法律顧問 台灣律師事務所 台灣律師 台南律師事務所 台南律師 台南市律師事務所 台北律師事務所 台北市律師事務所 台中律師事務所 台中律師 台中市律師事務所 台中市律師 公益律師 法律 憲法 建築法 民法親屬篇 民法債權篇 民法債權 民法條文下載 民法修正 民法夫妻財產制 民法 台灣民法 中華民國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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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離原生家庭 終止收養 略誘 棄養 家庭 家事調解服務 家事調解 家事糾紛 非婚生子 非婚生 直系血親 和誘 妨礙家庭罪 妨礙家庭 妨害家庭罪 妨害家庭 收養程序 收養孩子 收養兒童 收養小孩 收養子女 收養 未滿18歲 未滿18 未婚生子法律 未婚生子 未成年 dna鑑定 dna親子鑑定 婚姻 騙婚 結婚 婚姻調解 婚姻效力 婚姻法 婚姻 婚前財產分配 婚前協議 假結婚刑責 假結婚 保護管束 保護令種類 保護令申請 保護令 妨害婚姻 同居伴侶法 同居,法律 同居 外籍新娘 台灣婚姻法律 夫妻義務 外遇 通姦證據 通姦罪 通姦除罪 通姦 婚外情處理 婚外情 外遇蒐證 外遇處理 外遇偷情 外遇生子 外遇,法律 外遇 分居 分居條款 分居定義 分居協議書 分居協議 分居制度 分居 夫妻財產 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 剩餘財產請求權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 財產 法定夫妻財產制 如何辦夫妻財產分開制 台灣夫妻財產制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財產制度 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共有制 夫妻財產共有 夫妻財產分開制 夫妻財產分開 夫妻財產分配 夫妻財產 夫妻協議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分配 分別財產 分別共有 贈與 贈與稅試算 贈與稅稅率 贈與稅率 贈與稅法 贈與稅申報 贈與稅 贈與契約書 贈與免稅額 贈與 撤銷贈與 農地贈與稅 農地贈與 無償贈與 現金贈與 美國贈與稅 父母贈與子女 夫妻贈與稅 夫妻贈與 不動產贈與稅 不動產贈與 家暴 驗傷單 暫時保護令 家暴保護令 家暴法 家暴防治法 家暴 家庭暴力條例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 申請保護令 人身保護令 權利 讓渡書 權利金 優先權 所有權 使用權 離婚 贍養費 離婚贍養費 離婚證明書 離婚證人費用 離婚證人 離婚辦理 離婚諮詢 離婚調解 離婚訴訟程序 離婚訴訟狀 離婚訴狀 離婚程序 離婚脫產 離婚條件 離婚起訴狀 離婚財產分配 離婚案例 離婚書 離婚要件 離婚契約 離婚的理由 離婚的原因 離婚注意事項 離婚法律諮詢 離婚官司 離婚協議書,證人 離婚協議書 離婚見證人 離婚判決書 離婚申請書 離婚申請 離婚手續 離婚之後 離婚,撫養權 離婚,監護權 離婚,証人 離婚,探視權 離婚,財產 離婚,法律 離婚,判例 離婚,外遇 離婚,分居 離婚,小孩 離婚,子女 離婚 辦理離婚 撫養權 撫養費 撫養 監護權變更 監護權轉移 監護權移轉 監護權定義 監護權官司 監護權,扶養權 監護權 監護宣告 訴請離婚 訴訟離婚 探視權 婚外情,離婚 家暴,離婚 美國離婚 法院離婚 放棄監護權 協議離婚程序 兩願離婚 改定監護權 找離婚證人 扶養權 扶養費 扶養 判決離婚要件 判決離婚 如何離婚 如何辦離婚 如何辦理離婚 如何申請離婚 共同撫養權 共同監護權 共同監護 申請離婚 生活費 外遇離婚 台灣離婚程序 台灣離婚法 台灣離婚手續 台灣離婚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 分居,離婚 小孩監護權 小三 子女撫養權 子女監護權 子女探視權 子女扶養費 子女 遺囑 遺囑繼承 遺囑範例 遺囑範本 遺囑樣本 遺囑執行人 遺囑格式 遺囑效力 遺囑信託 遺囑公證 遺囑 預立遺囑 自書遺囑 如何寫遺囑 如何立遺囑 立遺囑 生前遺囑 代筆遺囑 公證遺囑 遺產 遺產繼承權 遺產繼承順序 遺產繼承順位 遺產繼承登記 遺產繼承期限 遺產繼承時效 遺產繼承法 遺產繼承拋棄書 遺產繼承分割協議書 遺產繼承 遺產管理人 遺產稅率 遺產稅法 遺產稅 遺產規劃 遺產處理 遺產執行人 遺產信託 遺產法 遺產承辦 遺產免稅額 遺產如何分配 遺產申報 遺產分割協議書 遺產分割協議 遺產分割 遺產分配表 遺產分配 遺產 辦理遺產繼承 繼承 繼承遺產 繼承順位 繼承登記 繼承法 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 繼承 銀行存款繼承 農地繼承 概括繼承 債務繼承 財產繼承順位 財產繼承 限定繼承聲請書 限定繼承聲請狀 限定繼承辦理 限定繼承範本 限定繼承登報 限定繼承修法 限定繼承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 股票繼承過戶 股票繼承 法定繼承 放棄繼承 拋棄繼承順位 拋棄繼承期限 拋棄繼承系統表 拋棄繼承手續 拋棄繼承 房屋繼承 協議繼承 抛棄繼承 存款繼承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再轉繼承 全面限定繼承 民法繼承編 民法繼承篇 民法繼承順位 民法繼承 代位繼承 分割繼承 中國繼承法 土地繼承登記 土地繼承 公共危險 縱火 槍砲彈藥 槍砲 火災 公共危險罪 房屋 騎樓 購屋糾紛 購屋 優先購買權 優先承購權 優先承買權 輻射屋 鄰居 預售屋 過戶 路權 陽台 買屋糾紛 最高限額抵押權 國宅 停車位 海砂屋 容積移轉 套房 修繕 持分 法拍屋 拆屋還地 房屋贈與過戶 房屋贈與稅 房屋贈與 房屋漏水處理 房屋漏水保固 房屋漏水糾紛 房屋漏水法律 房屋漏水判例 房屋買賣糾紛 房屋買賣 房屋稅 房屋租賃糾紛 房屋修繕 房屋契約 房屋共有 房屋仲介 房屋出租契約 房屋 房地產 房仲 房子 地下室 地上權設定 地上權房屋 地上權住宅 地上權 合建 共有區域 共有 兇宅 仲介 交屋 不動產 土地 鄰地 道路用地 農地 設定地上權 袋地 國有土地 區分地上權 時效取得地上權 重劃 侵占土地 法定地上權 何謂地上權 地上物 共有土地買賣 共有土地分割 共有土地 分割土地 土地贈與稅 土地贈與 土地買賣糾紛 土地稅 土地登記 土地侵占罪 土地侵占 土地糾紛 土地所有權移轉 土地分割 土地 房屋瑕疵違建 漏水賠償 漏水問題 漏水屋 漏水糾紛 漏水官司 漏水存證信函 漏水 滲水 違章建築 違建 新屋漏水 頂樓加蓋 頂樓 公寓大廈 總幹事 管委會權限 管委會 最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建築物管理條例 社區管理條例 社區管委會 公寓大樓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辦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全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法 公寓大廈 大樓管理條例 大樓管委會 大廈公寓管理條例 性防治 騷擾 懲罰性賠償 職場性騷擾 辦公室性騷擾 賣淫 裸照 猥褻 援交 媒介性交 強暴 強姦 強制性交 婚外性行為 校園性騷擾 風化 青少年性行為 性霸凌 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 性騷擾 性關係 性侵 性行為 性自由 性自主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言語騷擾 言語性騷擾 妨害風化 妨害性自主 色情 召妓 公車性騷擾 租屋 轉租 買賣不破租賃 惡房東 租約問題 租約 租屋糾紛 租屋 租金 租房 租佃 押金 房租 房客 房東提前解約 房東 佃農 出租 欠房租 不定期租賃 不定期租約 三七五減租 二房東 375租約 租賃 租賃 租車 都更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都更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都市計畫法 都市計畫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都市更新條例 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都市更新法 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都市更新 台北市都市更新條例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噪音 噪音管制條例 噪音管制法 噪音法 噪音防治法 噪音防治 噪音防制 噪音 交通 機車無照駕駛罰款 機車無照駕駛 機車 駕照 肇事逃逸和解 肇事逃逸 違規 無照駕駛肇事 無照駕駛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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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支票 跳票 票據法 票據 背書 本票裁定聲請狀 本票裁定費用 本票裁定時效 本票裁定流程 本票裁定抗告 本票裁定 本票強制執行 本票時效 本票效力 本票 支票遺失 支票 信託做保 擔保作保 商業信託 財產信託 特定金錢信託 信託 保證人,連帶保證人 保證人 保管 保人 金錢信託 作保人 有價證券信託 生前信託 不實對保 不動產信託 工作保證人 一般保證人 代理承攬 承攬 承包 居間 委託 代理人 代理 代位清償 代位求償權 代位求償 代位 補習教育 體驗課程 補習班 助學貸款 霸凌 霸凌處理 霸凌專線 霸凌事件 霸凌,法律 霸凌 職場霸凌 學校霸凌 學生霸凌 校園霸凌處理 校園霸凌 言語霸凌 何謂霸凌 傷害恐嚇 毆打 誤傷 傷害賠償 傷害罪 傷害 普通傷害罪 殺人未遂 殺人 恐嚇罪公訴 恐嚇罪 恐嚇 重傷害罪 重傷害 互毆 智財專利 新式樣專利 發明專利申請 智慧財產法 智慧財產 智財法 智財 創意,專利 專利鑑價 專利權申請 專利權 專利優先權 專利費用 專利訴訟 專利策略 專利授權金 專利授權 專利商標 專利書 專利師法 專利保護 專利侵權鑑定 專利侵權訴訟 專利侵權分析 專利侵權 專利法規 專利法 專利事務所 專利申請費用 專利申請程序 專利申請流程 專利申請 專利代理人 專利代理 專利,新型 專利 國際優先權 國內優先權 食品專利 美國專利訴訟 申請專利 台灣專利訴訟 台灣專利法 台灣專利申請 台灣專利 台灣國際專利 商標著作 歐盟商標 圖案 註冊商標 著作權法條文 著作權法 著作權 盜版 商標權 商標註冊類別 商標註冊費用 商標註冊費 商標註冊處 商標註冊查詢 商標註冊申請 商標註冊 商標登記 商標規費 商標專利 商標侵權 商標事務所 商標申請費用 商標申請書 商標申請流程 商標申請 商標代理人 商標,侵害 商標 香港商標註冊 香奈兒 音樂版權問題 美國商標申請 版權註冊 版權條例 版權授權書 版權法 版權申請 版權 仿冒商標 仿冒 申請商標 申請版權 平行輸入 台灣著作權法 台灣商標註冊 公司商標 中國商標註冊 大陸商標註冊 網路 駭客 線上遊戲 網購 網路購物 網路遊戲 網路詐騙 網路釣魚 網路侵權 網路拍賣 網路 網拍 虛擬寶物 隱私個資 簽名 簡訊 隱私權法律 隱私權 隱私 臉書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 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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