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52-2 相關大法官解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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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 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國有財產法 相關大法官解釋 友善列印 相關大法官解釋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EN 第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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