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52-2 相關大法官解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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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 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國有財產法 相關大法官解釋 友善列印 相關大法官解釋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EN 第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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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查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讓售案件補充規定
(二十一)申購之國有土地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如係他機關變更非公用財產移交本局接管者,基於業經原管機關檢討無須公用,得逕依本條審辦。惟如自始 ...
- 2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審查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 ...
自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增訂以來,本局為協助各分支機構解決實務上遭遇之問題,曾召開數次檢討 ... 2.國有持分已出租者,申購人為承租人(因涉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
- 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國有財產法
第 1 條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 第 2 條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 ...
- 4政風預警: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 (103-08-11)-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針對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在35年12月31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之非公用不動產,得按第一次公告現值計價之讓售案件,申請期將於104年1月13日屆滿,請申辦民眾 ...
- 5國有財產法§52-2-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第52-2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 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