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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於召開下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可將社區規約修改 ,將公共基金與管理費部分動用的權限授權給管委會處理(如多少金額以下由管委會 決議,多少金額以上應經區分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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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管理費
Q&A>管理委員會>
財務相關疑義
財務相關疑義Q:管委會可否將管理費拿來用作文康或旅遊費用?A: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無授權(如管理費動用之額度或動用方式)為準,若有 授權且在授權範圍內,則可不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否則應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通過為宜。
Q:要求主委提供公共基金利息的帳冊但不提供應如何?A: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利害關係人要求提供帳簿等,管委會不得拒絕, 否則依第48條第3款之規定,會被處以1千至5千元之罰鍰。
Q:住戶的玻璃牆面漏水,由誰負擔修繕費用?A:因該玻璃牆面屬於專有部分,又非共同壁或樓地板,故應由該住戶自行負擔修繕費用。
Q:管委會決議若有住戶有婚喪喜慶,可由公基金發放紅白包,是否合法?A: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3項之規定,公基金之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 決議為之,而不能僅依管委會之決議。
Q:是否可經由管委會決議即可讓管委會由無給職改領三節獎金?A:此一事項應要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方屬合法。
Q:財委未經管委會決議,將收取之管理費給付保全人員獎金,是否違法?A:其發放獎金之行為應屬違法,且有觸犯刑法侵占罪之虞。
Q:購屋時繳清前住戶所欠繳之管理費,現向管委會要求退還,管委會是否需退還?A:該住戶於給付時並不知自己無給付義務而不符合民法第181條之規定,且時效未超過 15年,則管委會仍須返還該管理費。
Q:管委會有多筆款項及用途未經住戶大會甚至管委會通過即使用,是侵占公款?A:建議協調返還該等款項或向區公所申請調解,若協調不成再考慮提起訴訟解決。
Q:管委會交接時發現前任委員之帳務有問題,且帳務交代不清,金額更有短少?A:與前任委員對帳並請其說明清楚,否則會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若有侵占,更會涉犯 侵占與背信罪。
Q:發現財委帳務短缺,並寄發存證信函,後來發現短缺金額比原本的還高,是否還要再 寄一次存證信函?A:為免紛爭與釐清爭議,建議再寄發一次。
Q:委員未依住戶規約,擅自濫用基金,做不必要開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否有罰則 處罰這些不當的行為?2.若有刑責,被告是否為全體委員?未參與違法決議的委員, 是否也有刑責?A: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 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因此,管委會之決議有違反住戶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之決議,應為無效。
管委會有擅自濫用住戶基金行為,依具體狀況,恐有涉嫌侵 占或背信罪之虞。
若有刑責的話,應由該行為人負責,而非全體委員。
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 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335條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336條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 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 遂犯罰之。
」 Q:管委會動用公共基金,是否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A:合法報備成立的管委會都有住戶規約,關於社區公共基金的運用方式,主要乃是依規 約規定為之。
若社區規約對於公共基金的運用未有明確規定,則對於大筆的金錢支出 仍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宜。
一般社區規約會規定多少錢以內可由管委會決議為之(已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授權), 多少金額以上價錢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之,如此才能使管委會運作順暢且保障各 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
Q:大樓洗水塔,但公共管線堵塞導致水侵入住戶並造成損害,管委會需負賠償責任?A:除非能夠證明該住戶的損害是因為洗水塔施工人員施工不當所致,否則因為公共管 線堵塞乃是管委會維護不周所致,故管委會恐需負賠償責任。
Q:財委處理帳目不清,對於相關款項也不簽名導致社區被廠商起訴,應如何處理?A:可透過管委會決議更換財委,並請其交接帳目與款項,若拒不處理可請主管機關予以 處罰,或向法院起訴(民事返還帳冊、刑事背信) Q:建商至今還未成立管委會,公共基金也未移交,應如何?A: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之規定,該社區的住戶已超過半數,故該建商(即起造人 )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開會以成立管委會,否則主管機關可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47條第1款規定,予以處罰。
Q:公寓大廈如未設置會計帳簿,有無法律責任? A: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8款與第10款之規定意旨,公寓大廈應設置會計帳並 公告以釐清責任,若有違反或住戶要求閱覽而無法提出,主管機關可依第48條第3款或 第4款之規定處罰。
Q:建商點交時撥款給管理委員會做為公共設施改善,但此筆經費需納入公共基金或管理 費嗎?還是可視為另一筆經費專用於設施改善,不需經過區分所權人會議決議,即可 動用?A:本筆款項應納入公共基金處理,若需將該款項移作他用,因為涉及金額較大,應經過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建議於召開下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可將社區規約修改 ,將公共基金與管理費部分動用的權限授權給管委會處理(如多少金額以下由管委會 決議,多少金額以上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以免將來開會之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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