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權益]勞務〈或工程〉承攬的法律責任分析/朱言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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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外部關係方面,則迥然不同,由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 ...
[勞工權益]勞務〈或工程〉承攬的法律責任分析/朱言貴
詳細內容
上層分類:石油勞工
分類:第433期-105年09、10月
一、內部關係方面,中油無責任
依照本公司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十八)項之約定,「廠商所僱之工作人員,因工作傷亡之醫療、喪葬、撫卹、工資所得稅及對第三人之侵權行為所發生之賠償等費用,概由廠商負擔。
廠商工作人員因疏失而造成本公司之損失,由廠商負責賠償。
」
契約是雙方當事人間的法律,所以在民事〈私法〉法律之內部關係方面,中油並無法律責任問題,合先敘明。
二、外部關係方面,中油有連帶責任
不過,在外部關係方面,則迥然不同,由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第一項〉。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第二項〉。
」
上述的第一項與第二項不同,第一項乃指事業單位本身沒有故意或過失,不幸發生職業災害,事業單位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第二項則是指事業單位具有侵權行為責任〈具有故意或過失〉,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法之規定。
」只要事業單位對工作者〈包括勞務人員與其他在中油工作場所工作的人〉從事指揮監督之行為,這些人皆比照事業單位的勞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強制適用
由於職業安全衛生法屬於公法,相對於契約之民事〈私法〉法律關係,強行的公法關係必須優先適用,因此儘管內部關係方面,中油無責任,但是在外部關係方面,中油則有連帶責任。
又因為中油是一座大廟,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大廟,因而受害者索賠之對象,一定是針對中油,毫無例外。
抑有進者,一旦發生職業災害,造成人員之傷亡,必然產生刑事責任,受害者家屬必然「以刑逼民」,即是依賴刑事告訴,迫使中油涉訟的同仁,不得不委曲求全,因為一方面承攬商財力不足,另一方面保險公司的如意算盤,就是壓低其理賠金額,雙方無法達成和解情況下,受害者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萬一中油涉訟的同仁,遭到法院判處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由於不能易科罰金,甚至影響到工作權,導致民事賠償之金額更高。
儘管如此,鑒於在內部關係方面,中油本身毫無責任可言,所以一旦中油賠償受害者或其家屬之後,尚可對承攬廠商求償,所以上述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十八)項之約定,絕非形同具文,毋寧有其實際效益,如果承攬廠商不肯還款,中油尚可從其承攬報酬或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此有民法第三三四條抵銷權規定之適用,比較讓人擔心的是,萬一中油並未握有廠商承攬報酬或履約保證金,那麼即有可能形成呆帳。
四、保險不是萬靈丹,確實有時而窮
準此,碰到職業災害,又發生重大傷亡案件,除非是非常優秀的法務人員參與談判,縱使中油大部分的契約皆有投保,然而中油涉訟的同仁,還是得自掏腰包,才能有效擺平民事訴訟,這是現場員工發出「不平之鳴」的地方。
殊不知保險學理與實務上,為了防止道德風險,除了有自負額之規定外,同時通常保險公司接受金管會之嚴厲監督,不會輕易提高理賠金額,這是中油面臨的難處,只要純粹屬於民事訴訟之案件,莫不十分容易處理,反正保險公司會按照判決定讞結果理賠,不會讓受害者予取予求,唯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造成中油涉訟的同仁忐忑不安,就怕民事不和解,導致刑事被判刑,縱使遭受到法院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一天折算新台幣一千元,判處六個月的有期徒刑,等於中油涉訟的同仁尚須繳交法院新台幣十八萬元,連帶民事會賠得更多。
五、觀音中繼站職災事故之法律分析
本案不幸罹難者沒有老板,其本身就是老板,同時沒有投保,由於這兩大問題,使得本案欲馬上達成和解,難度極高,因為錢從何處來,顯然沒有著落。
當務之急,應該從下列兩個方向著手:
〈一〉確立罹難者實際有老板,或是屬於別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
當初中油找第三者來觀音中繼站施工,第三者事後又找罹難者實地施工,不幸發生意外,姑不論第三者是否屬於罹難者之老板,但是罹難者起碼屬於第三者的代理人或使用人,依照民法第二二四條前段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
此舉的主要作用,在於讓表面上的「第三者」無法置身事外之外,若是罹難者未按工安SOP來做,那麼屬於該第三者的責任。
〈二〉確立觀音中繼站,不是中油生產銷售的主要設施─
主要的作用,在於確立中油不是本案的原事業單位,以期降低本身的責任。
舉例以明之,家庭主婦請技術人員至家中修理家電設備,若修理者不幸釐難,主要責任歸屬於技術人員的老板,與家庭主婦無關。
六、結論
自從職業安全衛生法從民國一○二年七月三日修正以來,對於勞工與工作者的保護力求周全,相對來說對事業單位責任加重許多,並非所有的事業單位與同仁之責任,皆可透過保險而全面免除,何況這不是保險制度設計的本意,關鍵繫於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避免職業災害的發生,才是標本兼治之道。
當然,退而求其次,從各事業部之績效保留款,挪出一部分,以備不時之需,充其量只是治標做法,不足為訓,只要在中油的工作場所,便不容許工安事故的爆發,這是一項非常艱鉅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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